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在做新产品直播时,会支付给主播一笔“坑位费”。请问这个坑位费应作为什么费用,是否应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
企业支付给直播主播的“坑位费”属于商品的一种推广费用。应按广告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广告业务宣传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在做新产品直播时,会支付给主播一笔“坑位费”。请问这个坑位费应作为什么费用,是否应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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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直播主播的“坑位费”属于商品的一种推广费用。应按广告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广告业务宣传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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