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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是老生常谈,却总有人不听“老人言”。长宁律师提醒广大驾驶员,其实,除了醉驾,还有一些不当驾驶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从法律规定来说,“醉酒驾驶”,通常是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之行为。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周若蒙律师表示,也许,很多人并不知道,“醉酒驾驶”并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其在刑法意义上的正式称谓应为“危险驾驶罪”。 而“醉酒驾驶”仅是“危险驾驶”诸多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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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北翟路高架曾发生一起轿车和高架护栏发生侧擦的单车事故。经交警后续调查,发现该车是在和另一车辆追逐竞驶的过程中,不断变道、连续超车后,方才在高架匝道转弯处时失控发生擦挂。最终,两辆车的驾驶员,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又如,北翟路绥宁路交叉口曾有一起小面包车超员载客事件。交警检查时发现,该车辆后排座位全部被拆除,小小的7座车包括驾驶员在内竟然总共承载17人。鉴于车辆实际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

实际上,除“醉酒驾驶”外,危险驾驶罪还包括“追逐竞驶”“严重超载”“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品”等多项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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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周若蒙介绍,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道路交通案件的特殊性,危险驾驶行为根据情节及后果,极易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触犯其他犯罪。此时,司法部门通常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因危险驾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甚至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律师提醒

驾驶机动车时,并不只有“醉酒驾驶”才构成危险驾驶。

不“路怒”、不“斗气”、不“竞驶”、不“超载”,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心态,是每一位驾驶员需时刻自省的应有之义。

来 源 |上海长宁

校 核|宋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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