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先生与张女士于1986年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子女。后两人因情感不合,从2006年开始,两人便开始两地分居持续15年之久。因夫妻矛盾较深,2014年甄先生起诉离婚,但张女士拒不出庭导致诉讼不了了之;2019年张先生再次起诉,但是撤诉,2020年第二次撤诉后,张女士又要求起诉离婚,开庭时本来双方同意离婚,后张女士无故撤诉。
现在二人感情已经破裂,无挽回可能。甄先生请求判决离婚,并将位于北京5号房屋判决归自己所有,及对方获得的20万拆迁款。
张女士表示可以离婚,但5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并同样主张5号房所有权。对于男方提到的拆迁款,发生在2017年,但都用在日常消费上已经没有存款了。另外二人在北京还有一处514号房产,请求一并分割。
双方婚后于1993年后购买5号房屋,1997年购买514号房屋。两套房屋产权均属于单位。其中5号房屋于1999年11月获得房屋所有权,使用了男方工龄优惠;514号房屋于2002年5月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优惠。两套房均登记在男方名下。
在接到甄先生的委托后,律师多次与其沟通案情,了解到两套房屋的价值相当。律师认为,首先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两人自2006年分居至今并同意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判离。
其次,两套房屋均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其中5号房使用了男方工龄,且男方长期居住于此,还应结合房屋来源、房屋价值、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考虑。同时刘律师协助当事人,到其单位开具了双方使用工龄及购买房屋时情况的证明。
最后,女方所获40万拆迁款,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有男方20万元份额。至于女方表示拆迁款已花费完,应要求提交充分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5号房归男方所有,514号房归女方所有;女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男方拆迁补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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