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们常常会互相赠送财物,以表达情感或期待未来的婚姻。然而,当这段关系终止时,这些赠送的礼物是否应该归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恋爱期间的“赠与”究竟是何性质。是单纯的赠与行为,还是蕴含了某种借贷关系?这往往成为分手后双方争议的起点。
在恋爱中,情侣们给对方财物,尤其是金钱,常常会在分手后引发争议。一方可能认为这是“借款”,理应在分手时偿还;而另一方则坚持这是“赠与”,一旦赠与完成,就不应再要求归还。
那么,如何判断恋爱中的财物往来是否构成了借贷关系呢?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有借款的合意;二是交付款项的事实是否存在。在分手后发生偿还“借款”的争议时,交付款项的事实通常已经发生,因此判断的重点就在于双方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主张为借款的一方需要提供转账凭证以及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明,如聊天记录等。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这个问题。张某和于某在恋爱期间,张某向于某转账了约10万元。分手后,张某向于某提出还款请求,而于某则主张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应归还。张某则认为这是借款,并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作出裁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复杂性。在分手后是否要求归还的问题上,并没有简单的答案。双方需要理性地处理这些问题,通过沟通和协商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法院也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本案中,于某承认收到了涉案款项。张某详细阐述了借款的经过,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张某明确表达了借款的催要,而于某的回复虽然最初为“好,我慢慢还你”,但后来却变更为“恋爱时的赠与”,并解释称此前的回答是因情绪激动和意外所致。对此,法院认为,在张某已对借贷关系作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的情况下,于某应提供反驳证据。然而,于某目前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尚不足以达到反驳的标准,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某关于借款的主张。
判决结果为:于某必须向张某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那么,如果主张借款的一方无法证明双方曾达成借款合意,是否就应考虑“赠与”呢?答案是并非绝对。赠与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定义,它涉及到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受赠人,并由受赠人表示接受。但恋爱中的赠与是否需要归还,还需进一步区分是否为附条件赠与。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恋爱中赠与的不同类型及其法律后果。根据赠与是否附有一定条件,恋爱中的赠与可分为两类: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赠与主要指在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对方日常交往范畴内的财物,如衣物、生活用品以及特殊节日的礼物等。这类赠与通常不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李某与杨某在2020年X月开始恋爱,并在随后10个月内发生了多笔资金往来。李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杨某转账及发红包累计达22万余元,而杨某也向李某转账回馈了3万元。分手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双方自愿的金钱赠与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彩礼性质。考虑到李某的经济状况,其赠与的款项并未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因此,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恋爱中的附条件赠与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类赠与通常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彩礼。然而,当恋爱关系终止且该目的未能实现时,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经济往来以及恋爱关系的状态和阶段等因素,从而作出更为合理的判决。
在程某与吴某的恋爱期间,吴某将一处房屋过户给了程某。鉴于房屋这一资产的价值重大,通常其所有者会在处分时保持谨慎。程某在获得该房屋后,用其售房款购买了另一处房屋,而吴某也曾在这处新购房屋中居住。综合考虑这些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吴某将房屋过户给程某的行为,隐含了双方对未来婚姻或共同生活的期待,因此,这一行为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尽管程某曾出示吴某于2020年X月书写的一份字条,表明双方在经济上无往来,且互不相欠。但根据2020年X月的通话录音,双方之后曾就房屋2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基本达成共识,即出售房屋2后双方将平分房款。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已就程某应退还吴某的部分折价款达成了一致。
最终,法院判决程某需向吴某返还部分房屋2的折价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