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某设计公司担任硬装设计师,在职期间,黄某参与了某水务办公楼项目的设计工作,2020年6月30日黄某提出离职,并给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某发了微信表示,六月份工资和水务项目的提成到时候发给自己就行,常某回复等款项下来让毛工给其结算。2020年8月3日毛工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提成分析表》提成共计30080元,并发微信称,这是之前给你算的提成表,如果同意就从这里面出3000给到赵工。黄某表示同意。
之后,该设计公司一直未给黄某结算工资及提成,黄某提起劳动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设计公司支付黄某2020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597元。
黄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某诉求。后该设计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该设计公司认为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未约定可以获得提成的事宜,且黄某与毛工的建设工程案件不属于劳动纠纷审理范围,并提供完整聊天记录。
作为被起诉人黄某的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设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黄某提成工资。本案中黄某提供了与该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以及毛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提成分析表》等证据,足以证明该设计公司与黄某就提成工资进行了结算合意。该设计公司上诉主张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未约定提成工资,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相矛盾。同时对于设计公司主张黄某已经离职,无权得到提成工资,陈律师也予以质证,黄某虽已离职,但其在在职期间提供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工资报酬,且双方在微信上进行了结算合意。
综上,律师作出应维持原判,驳回设计公司上诉的代理意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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