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声称,自己与被告王某、蒋某三人共同出资,携手合作经营一家烧烤店。根据李某1的陈述,他在2019年3月20日通过转账方式,将合作所需的出资款项支付给了李某2(注:李某2并非本案直接被告)。
随后的2019年3月29日,李某1与王某、蒋某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这份协议,王某的出资比例占50%,即15万元,而蒋某与李某1则共同出资剩余的50%,也是15万元。烧烤店自2019年4月开始正式营业,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李某1表示,李某2作为经营者从未向他报告过烧烤店的营业收入及开支情况,更未曾分配过任何营业利润给他。因此,李某1对烧烤店的实际经营状况一无所知。
基于这种情况,李某1认为王某、蒋某以及李某2三人未履行上报营业情况并分配营业利润的义务,这构成了根本违约。于是,他将这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允许他退伙,并要求这三人返还他的出资款7.5万元;同时,他还要求这三人支付烧烤店8个月的营业利润。
面对李某1的指控,王某、蒋某和李某2(虽非直接被告,但事情涉及)坚决否认有任何违约行为,并坚决反对李某1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蒋某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个人合伙关系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基础上的,一旦这种合作基础丧失,合伙关系就可以解除。然而,在本案中,李某2并非《合作协议》的签订方,且蒋某并未掌握合伙经营实体及财务,也没有收取李某1的投资款,因此他不应被视为本案的责任方。
律师进一步指出,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因合伙事务而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都属于合伙财产。在没有经过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因此,李某1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7.5万元的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解除原告李某1与被告王某、蒋某之间的合伙关系;同时,判决王某给付李某1 3.5万元;对于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则予以驳回。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合伙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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