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化名)是北京澳客有限公司(化名)的一名员工,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至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500元。王利称自己于2020年9月14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称公司未按照55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而是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基数。现对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澳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支付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5日加班费差额。
澳客有限公司表示,对其第一项请求不同意支付,2020年5月公司与王伟协商将其工作地点安排至澳客(天津)有限公司(澳客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最后工作至2020年9月25日,工资发放至2020年9月25日,自2020年9月26日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为澳客(天津)有限公司,双方未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其第二项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与其有书面约定,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额加班费。
澳客有限公司委托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在与当事人详细了解到案情后,协助其整理带有原告亲笔签名的《工厂员工薪酬架构通知书》,以及发放薪资流水、时间等材料,为后续成功维权提供了关键支持。
律师认为原告出勤至2020年9月25日,工资支付至2020年9月25日,并在2020年9月26日与澳客天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情形符合《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事实情况并未造成王利失业,故其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已知《工厂员工薪酬架构通知书》约定并签字同意,澳客公司以此为依据计算延时加班工资,并未违反双方约定,原告主张支付加班费差额的要求缺乏依据。在仲裁庭上原告对于最后出勤时间、《工厂员工薪的酬架构通知书》的真实性及本人签字均予以认可,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我方意见,驳回了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
驳回王利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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