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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实务中,执行与破产是两个紧密相关但又各自独立的程序。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变得尤为复杂。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详细探讨执行与破产法律实务的衔接问题,以期给大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引言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存在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该如何进行?如何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推进执行工作?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又该如何处理?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总结出执转破程序中常见的实务问题。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1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执行程序-

问:若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执行程序应如何进行?

答:若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进入执转破程序的,已查封或冻结、查扣回法院的财产不能继续执行,只能作为破产财产移送破产法院或者管理人。

2

部分被执行人进入破产

程序对其他被执行人的影响-

问:部分被执行人进入 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影响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答:部分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例如,母公司进行破产时,对于子公司的投资,是一项资产,在公司会计报表科目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体现。该项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相应的处置,比如进行公开拍卖、进行相应的转让等。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公司的日常运营等不受母公司破产清算的任何影响。

3

-被执行人或

其关联方破产时的执行中止-

问: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或相关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是否中止执行?

答:如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或相关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应否中止执行应主要审查被执行人与破产事项的相关性。如被执行人为正在破产重整的相关关联企业的下属公司,被执行人以对重整实施有着重大影响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应审查其关联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除非被执行人与破产企业有直接关联且该情形构成需要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况,否则不应中止执行。

4

-已执行到法院账户

但未发放款项的处理-

问: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否继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答: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属于债务人财产,应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7〕最高法民他72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然而,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则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执行与破产法律实务中的其他问题

1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问: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

-执行程序中的时间节点与期限

问:执行程序中的主要时间节点与期限有哪些?

答:申请执行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主要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10日内,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3

-破产宣告后的法律后果

问: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公司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

四、案例分析

1

-安徽永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执行裁定案(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422号)-

争议焦点:在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情况下,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还是应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置?

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清偿的不得进行清偿。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属于债务人财产,应中止执行。

2

- 蓝顿公司执行复议案

争议焦点:蓝顿公司作为正在重整的相关关联企业的重要下属公司,对重整实施有着重大影响,是否应当中止对本案的执行?

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蓝顿公司主张其为正在重整的相关关联企业的重要下属公司,对重整实施有着重大影响,应当中止对本案的执行的复议主张,因该情形并非需要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况,不予支持。

五、总结与建议

执行与破产法律实务的衔接问题复杂且多样,本文总结了执转破程序中常见的实务问题,包括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执行程序、部分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对其他被执行人的影响、被执行人或其关联方破产时的执行中止、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款项的处理等,并分析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执行程序中的主要时间节点与期限、破产宣告后的法律后果等关键问题。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建议大家在处理执行与破产法律实务衔接问题时,应仔细审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执行与破产法律实务的衔接问题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需要大家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希望本文能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共同推动执行与破产法律实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作者:蒋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