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桩涉及家庭房产纠纷的案件中,被告王亮、王存孝与徐宁作为一家人(文中姓名均为化名)与原告张欣之间产生了激烈的法律争执。王亮与张欣于1997年9月结为夫妻,目前正处于离婚诉讼的过程中。
原告张欣声称,在2000年至2001年间,她与王亮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指出,2001年12月23日,她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了十万元用于购房,且王亮当时还为此写下了一份字据,并在之后的五年内分期偿还了这笔款项。然而,张欣指责王亮未经她同意,在2005年将房产过户到了王存孝名下,并随后添加了徐宁作为共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欣请求法院确认王亮与王存孝之间就该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方则持不同观点。他们表示,这处房产实际上是王存孝与徐宁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购买的。从购房的初步筹备到实际付款,再到最终的房屋登记,整个过程都清晰地表明这处房产是王存孝和徐宁的。他们承认在购房时曾向张欣借款十万元,但由于王存孝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等手续,因此不得不以王亮的名义购房,并使用王亮的公积金贷款。现在,贷款已经由王存孝夫妇全额偿还。关于过户问题,他们表示这是基于实际需要而进行的,王亮与王存孝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完成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登记在王存孝夫妇名下是合理的,属于“物归原主”。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被告方求助于恒略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和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告张欣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站不住脚。律师指出,被告方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该房产是王存孝夫妇出资购买的。
此外,律师还提到,自房屋交付以来已经过去了近二十年,期间一直由王存孝夫妇居住使用。原告仅以未给自己留出居住空间为由,声称自己从未居住于此,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王亮在取得房产产权后迅速过户给父母,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另外,王亮虽然从原告账户中提取了十万元,但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且这笔欠款最终是由王存孝偿还的,这与原告的主张相矛盾。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王亮与王存孝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出于赠与的目的,而是为了完成过户手续。为了支持这一观点,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了包括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信、父子借子名义购房协议、购房款票据、贷款及还款手续以及王存孝的相关证书等证据材料。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律师充分的准备和专业的答辩,面对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对方难以进行有效的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欣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欣承担。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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