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各地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以 “高薪招聘司机” 为诱饵的 “套路运” 行为。对于物流公司而言,这一专项行动释放出强烈信号:存续期间若存在虚假宣传、诱导贷款、缴纳押金定金等问题,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以下结合政策背景与典型案例,探讨 “套路运” 案件中取保与辩护的思路,为民营企业合规运营提供参考。
政策背景
2024 年 5 月 24 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 “套路运”“套路贷” 等各类形式诱骗贷款的风险提示》;
2024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求职诈骗犯罪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一、典型案例
案例 1:诈骗罪——王某某 “套路运” 案件
案件背景:王某某等 18 人在多地成立 22 家空壳物流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发布虚假高薪招聘广告,诱导司机缴纳高额押金、加盟费或申请贷款购车。被骗司机在 “入职” 后往往接单困难,最终难以获得报酬,造成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常州市武进区法院以诈骗罪作出判决,其中主犯王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 200 万元人民币。
案例 2:以合同诈骗罪定性的 “招转培” 案件
案件背景:“招转培” 多以诈骗罪定罪,但不排除部分法院以合同罪定罪处罚。如许某、夏某某、孙某某等成立公司,通过招聘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签订《培训协议》。行为人虚假承诺被害人完成培训后将提供工作岗位并返还培训费,但实际骗取被害人通过现金或贷款方式支付的费用,涉案金额共计 334,980.36 元。
审判结果: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许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3 个月至缓刑 7 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3 万元至 3000 元不等。
案例 3:民事欺诈——荆楚公司司机招聘案
案件背景:荆楚公司以高薪招聘货车司机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在应聘时却引导卢某某(货车司机)订立车辆租赁合同,期间无法及时安排承诺的工作任务,并因荆楚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平台封号,致使卢某某无法获得租赁权益进而造成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判决荆楚公司退还货车司机租金、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11500 元。
二、辩护思路
1. 交易主体是否真实且具有实质内容
经营资质是否合法?
存续期间是否足够长?
是否有是否有实际履约能力和交易内容?
《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第二部分把合同纠纷中 “当事人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 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依据。
因此,如果存在空壳公司情形,则入罪概率较大;反之,如物流公司存在实际经营,则出罪概率较高。
2. 行为人是否有真实合法履约行为
是否安排过运输任务?
安排运输任务情况是否能达到宣传要求?
是否曾协商过签署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否形成事实上隶属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91 号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在“指导意义”部分强调 “注重从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 等方面来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犯罪。
因此,能证明履行了部分约定或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事实上的隶属关系,或者缴纳过社保,则难以认定为诈骗罪中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 不能履约是否有合理解释
未履约是否因不可抗力或经营风险?
是否有证据证明主观恶意较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 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且行为人履约意图明确,则可为案件定性提供有力辩护依据。
4. 被害人是否知道或了解交易中的虚假信息
被害人是否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交易?
企业是否尽到提示注意义务?
被害人知情同意,符合《民法典》第 143 条第 2 项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 “意思表示真实” 的规定,不属于犯罪。
因此,即使宣传广告有所虚假,但被害人真实知晓实际情况,或者物流公司、贷款公司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就不是诈骗犯罪。
5. 是否已进入民事程序或通过民事诉讼结案
案件是否已通过仲裁、判决、调解等民事手段解决?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指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如物流公司已经就合同纠纷一事与案涉司机诉至法院,则出罪概率显著较高。
三、取保思路与辩护策略
1. 取保候审的要点
总体原则:取保申请应与辩护策略一致,重点强调行为人不构成诈骗或情节轻微的事实依据。行为人应聚焦于事实描述,避免直接展开法律争议,将 “我认为” 为开头的话语交由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处理。
核心内容:强调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履约能力存在。充分说明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提供履行合同的具体证据,如运输任务安排记录、沟通记录等。强调行为人主观恶意较低,积极补救或赔偿损失。
2. 辩护策略
改变定性:争取从诈骗罪转为合同诈骗或民事欺诈,降低刑事责任。重点论证运输合同(合作协议)和车辆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的性质,突出自身履约行为的存在。
行为人角色界定:强调行为人从犯地位,争取从轻处理。
3. 实施辩护策略
及时安排律师介入,尤其是专业的刑事律师,争取最大化权利保护。提供运输安排和履约费用的证据,减少 “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可能性;提供过往民事纠纷的判决,强调“一事不再理”;提供公司存续期间主营业务的证据,强调单位的整体意志及实体经营权利。
结语:“套路运” 应当拒绝 “套路辩护”
“套路运”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刑事与民事的边界模糊。千篇一律的 “套路辩护” 忽视案件具体情况,难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专业辩护律师必须结合案件实际,深入分析合同履约细节和法律适用点,提出精准、务实的辩护策略。
无论案件发展到何种阶段,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保障企业和当事人权益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 谢望原:《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定与辨析》,《政治与法律》2024 年第 12 期
[2] 王丽颖:《非典型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研究》,吉林大学 2021 年博士论文
[3]刘健:《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 “合同” 范围———与涉合同的诈骗罪之区分为视角》,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6 期
参考案例
[1] 许某、夏某某、孙某某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皖 0104 刑初 51 号
[2] 温州荆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卢献周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浙 03 民终 5648 号
[3]高利建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 苏 ** 刑终 590 号
[4] 刑事审判参考第 1512 号:黄某正等合同诈骗案
“高薪招聘货车司机诈骗案”,专业刑事律师能做什么
一、尚未涉案:预防法律风险
审查企业合同与招聘流程,规范运营行为。
提供专项法律培训,降低潜在刑事风险。
二、已经涉案:依法维护权益
改变案件定性,争取转为民事纠纷。
为涉案人员申请取保候审,争取自由。
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争取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
叶斌 律师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截至2025年,叶斌律师已执业17年,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研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娴熟,在诈骗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已成功办理400多件取保、缓刑、无罪、罪轻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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