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运送货物后,

自作主张指挥吊车司机卸货,

不料被脱落回弹的钢丝绳U形锁

打伤左眼至几乎全盲,

谁来赔偿损失?

近日,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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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某建设公司采购一批不锈钢焊管,卖家委托某运输公司承运,由孙师傅担任驾驶员具体负责运输。孙师傅驾驶车辆将钢材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汤某前去接孙师傅,同时租赁吊车进行吊装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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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汤某到达现场后发现,光凭吊车无法进行卸货,遂继续联系叉车,被告知叉车到达现场时间较长。孙师傅不愿等待,称其有办法卸货,并要汤某和吊车司机郑某配合。孙师傅将两根撬棍插入钢管中,由钢丝绳的U形锁固定在撬棍上由吊装车辆吊起撬棍。不料撬棍发生弯曲,站在货物下面的孙师傅被脱落、回弹的钢丝绳U形锁打伤眼睛。

孙师傅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经鉴定:左眼外伤后遗留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赔偿协商未果,孙师傅将吊车司机郑某、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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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及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

孙师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意识,主动提出采用撬棍提起货物,并自行绑扎吊装货物后,在起吊时仍站在货物下面,导致本次吊装在信号指挥不明、吊装货物斜牵斜挂等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孙师傅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吊车脱落的钢丝绳U形锁打到眼睛,应对由此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吊车司机郑某在有以上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违规起吊货物,应对孙师傅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某建设公司在明知吊车仅配有司机郑某一人,无起重指挥员的情况下,仍租用车辆进行转运卸货吊装业务,同时对孙某与郑某的违规操作未进行制止,某建设公司具有重大选任过失,应对孙师傅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核定,孙师傅因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384,836.41元。此外,郑某所驾驶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综上,法院判决孙师傅承担40%的责任,自行承担损失153,934.56元;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师傅的损失508.92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孙师傅的损失114,942元;某建设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师傅的损失115,450.92元。被告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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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运输服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

作为司机,应认识到装卸建筑材料等大件物品时,一般需要专业的装卸设备和技术,要充分考虑是否超出了自身的能力范围,承运服务时要具有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量力而行,预见到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有受伤的可能,避免意外发生。

作为吊车司机,应明确吊卸货物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严格的操作规范,应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与专业指挥人员配合,注意周围人员的安全。

作为作业主方,有责任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方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如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作者:徐雅玲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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