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6日,来自江苏的刘同学入住了一家培训机构安排的封闭培训地点,开始了紧张的集训生活,并按照要求上交了个人手机。不幸的是,在8月2日中午,刘同学突然感到下体剧烈疼痛。得知情况后,培训老师并未立即采取行动,而是让刘同学观察两天,直到当天下午六点左右才通知了其家长,但错误地告知家长刘同学是吃坏了肚子。
到了8月4日,老师依然坚持认为刘同学是受凉引发的急性睾丸炎,尽管家长已经多次要求带孩子就医,但老师却固执地认为刘同学是在逃避学习,拒绝送医。在家长的再三催促下,老师才于8月5日带刘同学前往医院就诊。刘同学的父母在当天也紧急赶到北京,却得知孩子患的是左侧睾丸扭转,而这种病症的最佳治疗时间是在发病后的6个小时内。由于错过了这个黄金治疗时段,刘同学的下体出现了萎缩,最终被鉴定为伤残。
面对这样的结果,刘同学的父母心痛不已,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为孩子讨回公道。身处异地,又遭遇这样的困境,他们感到既无助又焦虑。在多方打听下,他们来到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在律师耐心且专业的分析下,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刘同学的父母决定委托该所律师为他们维权。
律师指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且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证明培训机构对刘同学的伤害负有责任,律师协助当事人搜集了医院票据、家长与老师的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示,从8月2日到8月4日中午,刘同学一直在培训机构内学习生活,而培训机构并未对刘同学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导致他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了终身伤残的严重后果。因此,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坚称与原告之间的培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原告的身体病变并非外力所致,被告对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我方申请了对刘同学的伤情、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而被告则申请了对刘同学左侧睾丸扭转的致病原因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显示,刘同学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七级,人体致残率为40%,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也为60日。同时,鉴定意见还指出,刘同学的致病原因与延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且延误治疗是导致其睾丸坏死萎缩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原告的病因以及培训机构对其最终损伤后果的参与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培训机构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同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快递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2,726.64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被告对一审判决中60%的赔偿比例表示不服,并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提起了上诉。但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认为被告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7,341元由被告培训机构负担。这一判决结果再次确认了培训机构对刘同学伤害的责任,也为刘同学及其家人带来了应有的正义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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