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新闻报社首席记者熊宇 骆闻
2024年9月26日,大众新闻报-众鸣新闻以题为《事发宜宾!包工头命丧断头桥,国资控股公司拒绝负责》一文,关注2024年6月17日晚上发生在宜宾市叙州区栀香路断头桥杨贵均坠亡一事。
事发现场(受访者供图)
发生事故的涉事断头桥工程,系宜宾高铁客运站枢纽核心区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宜宾戎州金成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成集团),施工单位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冶公司)。
事发三个月后的2024年9月18日,记者在杨贵均家属艾女士的陪同下,实地走访事发现场。
事故发生的断头桥工程位于宜宾市高铁站附近的栀香路,顺着高铁站前面的栀香路往事发现场步行,栀香路在高铁站前左侧方向转弯延伸至永安路方向。站在栀香路高铁站前左侧方向转弯处往永安路方向远眺,能清晰看到永安路交通信号指示灯,现场道路两边树立有“禁止通行”标识,并有低矮围栏,目测栀香路与永安路系一平面无法看到断头桥尽头处。再往前步行差不多一百米来到桥面上,桥面上用钢管简易拦住,再往前走,桥面另一端突然出现断头桥,断头桥距离地面约十几米高,断头桥下边正在施工。断头桥依然用几根简易的钢管拦住,轻轻弯腰就能跨越钢管到达断头桥边沿,简易钢管形同虚设,无法起到任何安全防范作用。
记者采访时远眺事发断头桥
2024年9月19日上午,记者赶到金成集团,欲就杨贵均坠亡事故了解情况,金成集团相关负责人直接回绝 “拒绝了解情况”。
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多次找到断头桥建设、应急、信访等多个部门,均以“没有关系”推诿扯皮。其父母、两个女儿、艾女士等人作为原告将金成集团、五冶公司等起诉至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杨贵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191万余元。
2024年12月13日,艾女士告诉记者,已经收到叙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金成集团承担15%的责任。
叙州区人民法院的(2024)川1521民初75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艾女士等人起诉的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191万余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为158万余元。
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责任比例,叙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杨贵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为超标车辆,可行驶速度超过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速度,事发地点不在杨贵均的回家路线,对该不熟悉的道路路况,杨贵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时应注意减速慢行。
金成集团作为建设方,对五冶公司移交后的道路工地具有安全管理维护义务。根据杨贵均坠亡的事发过程,金成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其有效尽到安全提示和防范义务,对杨贵均坠亡的结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结合过错情况,酌情确定金成集团承担15%的赔偿责任,按照责任比例,金成集团应赔偿237389.4元。
叙州区人民法院还认为,一个鲜活生命的消失,令人惋惜、痛心,杨贵均坠亡给原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与损失,法院理解原告痛失家人的心情,但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中立、理性的立场。因此对于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采访时形同虚设的断头桥沿钢管
2024年11月25日,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成集团赔偿杨贵均家属237389.4元,驳回其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杨贵均家属负担8465元,金成集团负担1494元。
2025年1月3日,记者联系艾女士,据艾女士介绍,目前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并刚刚缴纳了上诉费。上诉要求金成集团、中交公司、五冶公司承担85%的责任赔偿共1582596元。
家属上诉认为,一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在对金成集团、五冶公司和中交公司责任认定不当与错误。金成集团虽声称在高架桥附近设置了三道防护措施,但事实上第一道50厘米高的栏杆很明显在杨贵均驶入时就已经损坏(栏杆散落在地,也无撞击痕迹),而第二道脚手架栏杆设置在断桥边缘处(松动状态),所谓第三道防护实际为断桥下方的防护网,防护网本身作用是防止人员坠落,对机动车或者电动车几乎不具有防护作用,设置方式并不合理,应当设置围挡,以达到隔绝施工工地和断桥危险的作用。
中交公司作为相邻路段的施工方,不能排除其施工活动对事故路段防护设施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其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使用了该路段施工并破坏了防护设施,也不能证明其施工活动与事故发生毫无关联。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中交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和设施产生影响,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五冶公司在竣工验收后未能有效保障现场安全,存在过错。其与金成公司、中交公司在施工和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杨贵均死亡事故发生的风险增加,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二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责任比例划分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作为施工人或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贵均驶入在建工地高坠死亡这一严重后果。虽然杨贵均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因此免除或过度减轻被上诉人的责任。原审法院仅判决金成集团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
艾女士还告诉记者,杨贵均已于2024年10月份安葬,当时南岸街道、中度口社区等单位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和方便,目前已解决了杨贵均孩子的入学和低保等问题,并多次到家里慰问发放慰问金。
杨贵均家属上诉结果如何?大众新闻报-众鸣新闻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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