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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刑辩团队简介
/肖晗律师 /
Lawyer's Introduction
肖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二级律师。中共党员,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通程所党总支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副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获湖南省“刑事专业律师”认证,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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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思律师 /
Lawyer's Introduction
季思,中共党员,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事务部部长,事务所党总支委员,第一支部书记。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通程律所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务导师。获湖南省“刑事专业律师”认证,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联系方式:186-8468-8128
/邓露瑶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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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露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副部长,长沙市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经办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案件。
☎联系方式:150-7320-1207
TY刑辩团队
Criminal Defense
TY刑辩团队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十年磨一剑,在团队从事刑辩业务十年之际,对此办理的部分案例进行总结归纳,以勉励自身,并为同仁们承办同类案例提供思路和参考。
本期推出的是一起侦查阶段定性为抢劫罪,经过辩护改判为敲诈勒索罪,量刑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的案件。下面让我们一起分享律师办理这起案件的经历和思路。
{ 案情简介 }
被害人刘某约被告人胡某、付某某打牌,胡某叫来张某、王某根等人,欲通过合谋“出千”方式赢被害人刘某的钱。五人商议后,由付某某、胡某、王某根上楼与刘某打牌。众人确定玩“炸金花”,赌局开始后被害人刘某一直赢钱,王某根感觉不对,短信通知楼下的张某等人,认为刘某“出千”了。张某等人从楼下上来破门而入,王某根顺势将桌上赌资约2万元收入怀中,众人质问刘某是否“出千”,刘某否认,众人恼怒之下拳脚相加,刘某承认戴了隐形眼镜,经众人核实确实“出千”。王某根等人遂提出按赌博的规矩要刘某赔偿10万元,刘某不肯。在张某提议下,众人将刘某带至城郊,经张某、王某根等三人与被害人刘某交谈后,刘某当即支付了5万元。胡某等人当晚将刘某送回。第二天,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张某等五人抢劫7万元,并称张某等人在下车后恐吓说不给钱就要挑断其手筋脚筋丢到池塘。
肖晗、季思律师接受付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付某某,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本案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且金额为7万元,属于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如指控成立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复制了全案案卷。经过仔细阅卷,与付某某核实相关情况,认为该案不构成抢劫罪,并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付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并对付某某存在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了说明。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予以认可,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付某某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但对于犯罪金额仍认为应当认定为7万元。如按照检察院指控,敲诈勒索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开庭后,辩护人依法提出辩护意见,认为王某根趁被害人不备收取财物约2万元,不符合抢劫罪中被害人系基于暴力威胁或暴力压制交付财物的情形,且王某根取得的财物系参赌人员下注的赌资,故王某根取回赌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犯罪金额为5万元,付某某等五人均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 判决结果 }
侦查机关指控:付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金额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付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金额7万元。
法院经庭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王某根、胡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纠合,共同敲诈勒索钱财,金额为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众人在“诚品数码酒店”客房内玩“扎金花”赌博时,牌桌上的钱均为赌资,刘某确实出千赢了钱,其中包括胡某等人所输赌资,王某根、胡某、付某某伙同张某、张某某在赌博场所内拿回所输赌资,不宜以犯罪论处。当天并无参赌人员携带赌资离开现场,王某根等人已将牌桌上的全部赌资拿到,其之后以抓到刘某出千为由要求刘某进行赔偿,已超越所输赌资范围,主观上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张某等五人将刘某带离赌博场所,并以摆平这件事为由强行索要5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裁判文书】(2017)湘0102刑初848号
{ 主要辩护意见 }
一、付某某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一,付某某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付某某应刘某之邀前往打牌,本欲与王某根等人合谋通过出千手段赢被害人刘某的钱,其与王某根、胡某、张某某等人关于分配比例的约定也系基于赢取赌资之一前提。而且在其他同案犯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意欲与他分赃时其亦表示拒绝,从始至终都没有抢劫被害人刘某财物的主观故意。
第二,付某某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本案中,从事件发生的情况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系在打牌的酒店,在该阶段,付某某既没有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没有为夺取财物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其在张某某等人进入房间指责被害人刘某作弊时,一直维护被害人刘某,并称其不可能作弊,直到被害人刘某作弊的事实被坐实,他才因激愤而打了被害人刘某一耳光,这一行为并非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故不能认为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而在第二阶段,即张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带往浏阳后,被害人刘某被张某某等人带下车到距离付某某所在车辆有十几米的位置协商,付某某并未下车,并不知晓他们之间谈话的内容,更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加害行为。
因而,本辨护人认为,就本案付某某个人的行为来看,其既不存在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他人财物或者为抢劫财物而对被害人进行加害的行为。
二、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亦不构成抢劫罪,认定付某某与他人形成抢劫罪的共犯没有事实基础
第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根在被害人刘某反应不及的情况下拿走其桌上现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王某根拿走被害人刘某桌上的现金,是在张某某等人突然闯入,被害人刘某反应不及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时,没有任何人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王某根拿走2万元后,被害人刘某即已产生财物脱离其占有的认识;其二,被害人刘某认为王某根拿走2万元系因其反应不及,而非基于暴力、胁迫等行为无法进行反抗。因而,王某根取财系因被害人刘某反应不及而得逞,而其拿走现金后,取财行为即已完成。之后张某某、张某等人为促使被害人刘某承认其存在作弊行为,而对其实施的击打脸部、头部的行为系在王某根取财之后,张某某、张某等人的行为与王某根取财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犯罪嫌疑人王某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无劫取财物的行为,且其取财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故亦不存在与其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第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王某根、胡某等人在浏阳向被害人刘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各犯罪嫌疑人供述,到达浏阳后,被害人刘某随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王某根下车后,在离车十米远的地方进行商谈,期间相关人员并未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胁迫等行为。虽然,被害人刘某在其陈述中称,其害怕犯罪嫌疑人等人断其手脚、投入河中等,但从客观上说,犯罪嫌疑人等并未对其实施上述恐吓,其产生这种想法系基于自身的错误认识。另外,而本案中,被害人刘某在打牌中作弊已经被证实,作为经常在外打牌的人,被害人刘某对于打牌作弊要对同桌打牌的其他人进行“赔偿”的“江湖规则”是知晓的也是认可的,只是对于赔偿金额存在异议,不至于产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恐惧。因而,辩护人认为,到浏阳后,各犯罪嫌疑人均未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其交付财物的原因或基于其自身的错误认识或出于自己理亏等复杂因素,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王某根、胡某等人在浏阳向被害人刘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三、本案犯罪金额未达到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存在错误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对于具体数额及数额的组成没有进行详细说明。本案中涉及取得财物的行为有两个,第一个是被告人王某根在打牌宾馆的取得被害人面前现金2万元的行为,另一个是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等人在浏阳工业园附近的通过转账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5万元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根在宾馆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其临时起意取得财物的行为,事前和事中均未与被告人付某某达成合意,不能认定为付某某的犯罪金额,且王某根取财的行为亦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所得的金额,故即使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浏阳工业园取得的5万元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的金额,亦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04」
{ 案例评析 }
本案中付某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付某某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从本案事件发生的情况看,付某某既没有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没有为夺取财物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且付某某并不知晓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谈话的内容,更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且其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未形成犯意联络,不存在抢劫罪的共同故意,不能认定其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编辑 | 喻 蕾
校稿 | 颜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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