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沈阳市 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投入内生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落实《沈阳市“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计划》《关于促进沈阳市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沈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 以下简称“种 子基金 ”),是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和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其宗旨是 鼓励和支持原始创新,培育扶持创新创业主体。
第三条 种子基金总规模为 8000 万元,基金存续期为 10 年, 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沈阳市 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其中,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由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出资职责。
第五条 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 运作、培育创新、宽容失败 ”的原则,培育一批种子期科技创新 项目。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共沈阳市委科技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委科技 委 ”)对种子基金履行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对种子基金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 二)对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及基金运 营绩效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 三)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七条市委科技委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审议并批准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 二)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事项按规定进行备 案管理;
( 三)对种子基金损失核销事项进行核准;
( 四)监督种子基金的管理运营;
(五)组织开展种子基金绩效评价,出具基金运营绩效报告。 第八条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作为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种
子基金业务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负责确定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 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统一收集、汇总项目来源,建立种子基金项目库,为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
第九条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为基本运作模式,沈阳盛 京天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 理和投资运作,具体职责如下:
( 一)制定种子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种子基金投 资决策机制,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 二)拟定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 三)负责对种子基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实施投资、投后管理、 退出工作,并将上述情况于每个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市委科技
委办公室进行备案;
( 四)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拟 定损失核销方案,并将损失核销方案报市委科技委办公室核准;
( 五)配合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建立种子基金项目库;
(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本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择 优支持种子基金项目库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在沈阳落地实施 成果转化的项目:
( 一)符合沈阳市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早期项目;
(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的项目,包括但不 限于“两院 ”院士、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 行业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
( 三)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
( 四)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的项目,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 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
( 五)入驻孵化器、特色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为承担上述项目的科研团队 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若科研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 书后六个月内设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在沈阳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实际运营时间不满 2 年;
( 二)科研团队应在其创设企业中持有股权不低于 30%;
(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 30%以上;
( 四)科研团队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 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第四章 运作与管理
第十二条种子基金重点投向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航 空航天、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医疗装备、新 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十个重点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种子基金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个被投企业总股本的 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四条种子基金项目申报、遴选与决策
( 一)项目申报。种子基金项目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申 报;
( 二)项目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资料依据相关 标准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按照项目具 体情况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 出投资方案;
( 三)评审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所处行 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基金管理机构投 决会审议决策;
( 四)签订协议。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投决会决议签署相关法 律文书。
第十五条种子基金加强投后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 管制度。基金管理机构指派专人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可 通过派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决策,并对 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规划、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但 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种子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在基金资产中列支。投 资期内每年按照实缴规模的 2%收取管理费,退出期内按每年已 投出尚未回收出资额的 1.5%收取管理费。每年 1 月 31 日前从基 金资产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在后续年度补足。
第五章 项目退出与收益
第十七条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可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 并购、回购及清算等方式择优退出。
第十八条种子基金投资项目通过协议转让(含回购)方式 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 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 格执行,并报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团队回购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 权。科研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 行。
第二十条种子基金清算时,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 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 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基
金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清算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投资本金及其收益按程序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损失核销
第二十一条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经履行损失核销 审批程序后予以核销。予以核销的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 二)因被投企业破产、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因清算 出现的损失;
( 三)被投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 1 年以上的,对该项投资认定为损失;
( 四)被投企业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的,认定为损失;
(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被投企业 无法持续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基金管理机构 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对资产损失原因进行梳理说明,并依法 合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上报市委科技委办公室;
( 二)核销决策。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对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 进行审核并出具核销核准意见;
( 三)财务核销。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委科技委办公室核销 核准意见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第七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
第二十三条 鉴于种子项目成功概率较小,应遵循审慎包 容、尽职免责的原则,建立种子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宽容失败。 基金发生的亏损,经履行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后,可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建立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机制。种子基金出现投 资损失时,若基金管理机构在投资管理及决策过程中满足下列尽 职免责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
(一)积极贯彻落实沈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种子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 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 二)种子基金进行合规运作,符合国家监管要求,不存在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明确禁止的情形;
( 三)种子基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符合投 资方向和要求,不存在违规对外投资的情形;
( 四)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及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论证;投资项目已经过基金管理机构投决会审议通过;已办理了 投资相关的法律手续;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 项目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向市委科技委办公室报告并采取有效 措施;
(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损失;
(六)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不存在贪污 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除以上条件外,经市委科技委办公室认定符合尽职免
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若相关工作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免责情形的, 可在以下事项中不作负面评价:
(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 二)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明股实 债等业务;
(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 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 除外);
(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 金拆借;
(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种子基金应当委托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 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 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 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 后 4 个月内向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 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 核。种子基金考核遵循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 核,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和科技成果转化数量、效果 以及运营过程考核。种子基金绩效评价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 以评定,不对单个所投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沈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https://www.pedaily.cn/s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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