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从吾(1910.2—2001.9.13) 河南省内黄县陆村乡后化村人,1927年夏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参加革命工作。
1925年就读于河南濮阳高等小学。1927年起任本村党支部书记,中共濮阳县委委员、县委书记。1929年入大名第七师范学校学习。1930年初至1933年任中共濮阳中心县委书记。1933年起任中共直南特委组织部部长,直鲁豫特委组织部部长。
抗日战争爆发后,在濮阳、内黄边地区组织抗日武装,兼任当地抗日武装第四支队政治部民运部部长。1938年起任中共冀鲁豫省直南特委书记冀鲁豫省委委员,冀南区党委委员、民运部部长兼豫北地委书记,八路军鲁豫第二支队政治部主任。1941年至1945年在延安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工作,任延安中共中央党校一部组教科科长。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8月起任中共鲁豫中央局常委、组织部部长。1946年起任冀南区党委书记兼冀南军区政治委员。1946年冬起任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二纵队政治委员。1948年起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组织部副部长,华北局常委、组织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7月至1954年8月任中共中央华北局副书记,其间:兼任华北局组织部部长1949年11月至1955年3月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50年3月至1952年3月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1953年1月至1954年8月任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1954年7月至12月任中共中央华北地区工作部副部长。1954年12月、1959年4月、1965年1月、1978年3月相继当选为政协第二届、三届、四届、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1955年4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书记。1961年2月至1963年1月任中共中央高级党校校长兼党委书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至1978年受迫害,被关押。1978年12月至1982年9月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1983年10月至1987年夏任中共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委员。
王从吾因病医治无效,于2001年9月13日在北京逝世。
中共第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八届中央委员,1955年3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副书记,中共八届一中全会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副书记,第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中共十二大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任职至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常委(任职至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书记(任职至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中共十三大分别增选、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大辞典(1921—2003)中央党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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