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2024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涉及海关、工业产品获证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年度报告〕。

二、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关于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应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模块填报公示。

三、按照《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监信发〔2024〕96号)的要求,社保和统计年报事项、海关年报事项、商务和外汇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数据项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度报告纳入“多报合一”一并填报。

四、年报内容的修改,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公示的上一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上一年度外的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月1日之后修改上一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写《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直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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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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