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京东创始人刘强东按照传统习俗,再次为老家宿迁光明村的乡亲们置办了年货,并送上了新年红包。

据网友统计,除了丰富的年货外,刘总还给村里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送上了万元红包。此外,他还特别感谢当年的小学老师,每人送上了10万元的现金红包。

这份厚重的情谊,真正体现了“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精神。无论是受赠者还是旁观者,都被刘总的真诚所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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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这时,某法学专家、知名律师突然发声,并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这些现金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建议收到红包的乡亲们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言一出,倾刻间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 波,并引发了热议,网友们纷纷加入进来,一度把引事吵得沸沸扬扬。

为什么人们如此关注红包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情呢?显而易见,发放并接收红包一事,在日常生活中实在是太常见了,稍有点美事,过个年,拜个节,都喜欢发个红包,图个吉利,讨个喜庆,多好的事?但从来没有听说过还得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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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此言一出,无异于石破天惊,影响太大了,自然不容小视,难怪各种声音纷至沓来,其中不乏讨伐之声,估计这位律师有得受了。

讲实话,这位大律师的言论不知从何说起,总觉得有一种蹭热度的嫌疑,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过年过节收个红包还要交税?难道某律师每年收孩子的红包也要依法纳税吗?这简直不合常理!

据媒体报道,刘强东此次发放的现金红包总额超过1000万元,由于数目巨大,还动用了特警全程押运。最终,共有1356名老人领到了万元红包,刘强东的小学老师们也每人收到了10万元的过年红包。

按理说,这些红包应该是满载祝福与喜悦的,但某律师却给这份喜悦蒙上了一层阴影。他坚持认为,根据中国现行税法,个人接受赠与的现金属于偶然所得,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强东发放的红包,无论是给老人的还是给老师的,都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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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从红包的性质上看,刘强东送给村中老人和老师的红包属于个人之间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在税法上通常被视为偶然所得,这一点上这个律师说得没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偶然所得属于个人应税所得项目之一,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重点来了,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将偶然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 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 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刘强东此次发放红包的案例中,由于红包是由刘强东个人派发,且接收红包的对象是特定的村中老人和老师,因此这种行为应被视为个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 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这种个人之间的现金红包赠与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如果是刘强东所在的企业派发,那情况就不同了)。

也就是说,这一结论是基于红包属于个人之间的赠与行为,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之间派发现金网 络红包不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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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这点上看,这位律师是懂法的,但他有些教条,知其一而不知其二,所以才说他并不懂法,才招致一片骂声

此外,从人情世故的角度看,法律虽然严谨,但也不能不顾人情世故。刘强东的这份心意,明显是个人行为,是对家乡和恩师的感恩与回馈。如果连这都要征税,那岂不是寒了人心?

更何况,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它应该与社会风俗和人情世故相结合。过年收红包是我国的传统习俗,难道也要因此征税?那些做慈善的主播,给困难群众送上的一点心意,难道也要征税?还有结婚彩礼,难道也要纳入征税范围?

某律师或许从法律条文出发,但他的看法显然过于教条,忽略了法律的精神和人情世故。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工作者应该灵活运用法律,而不是生搬硬套。

这就难怪网友们嘲讽甚至谩骂了,有人说某律师“说得没毛病”,但更多人建议他提供红包纳税发票,甚至有人直接建议专家不要再建议了……

对于光明村的老人来说,一万元十万元的红包是笔不小的数目。想当年,他们支持刘强东读大学,现在刘总出息了,回报一下也是人之常情。某律师为何非要在这份喜悦上泼上这么一瓢冷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