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闻消息,近日,多地烟草公司发布了2024年大学生招聘拟录用名单。九派新闻梳理发现,多家烟草企业都进行了扩招,例如河南中烟的“一线生产操作岗”招聘了169人,较2023年招聘116人,增加了53人。
除了数量增加,越来越多的名校生、硕博生也涌入烟厂,包括一线生产操作岗。浙江中烟杭州、宁波两地的生产技术操作岗拟录取了123人,其中不乏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以及香港大学、悉尼大学等国内外名校的毕业生;济南卷烟厂招聘了95名应届生,包括3名博士研究生。
对此,不少网友质疑高学历人才在卷烟厂干原本专科生也可以做的操作工作,属于人才浪费。
一名在湖北某烟厂一线操作岗工作了四年的员工告诉九派新闻,他们厂2024年招聘的学历要求从专科提高到了本科,这说明公司在高质效发展,职工素质能力在提高,这是令人高兴的事,“高学历人才去一线操作岗可以理解,比起学历浪费,吃饱肚子更重要。”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此类现象不足为奇,也不应该质疑或者批判。就业市场是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这种背景下,“人才浪费”是一个非常陈旧的观念,“学生选择去卷烟厂,是结合自身能力、现实就业情况以及薪酬等多方因素做出的选择”。
图为录用名单 图/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烟厂扩招,北大毕业生当操作员
烟草公司似乎有扩招趋势。河南中烟、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公布2024年大学生招聘录用人员名单,前者“一线生产操作岗”共招聘了169人,相较于2023年招聘116人,扩招了53人,后者在杭州、宁波两地的“生产技术操作”岗招聘了123人。
此外,济南卷烟厂2024年扩招了95名正式工,南京卷烟厂招聘人数多达50人,蚌埠卷烟厂扩招了31名正式工大学生。
除了数量,招聘的应届生学历也有所提升。浙江中烟的录用名单中,不仅有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顶尖高校学生,还有悉尼大学、伦敦大学学院等国外知名高校毕业生。河南中烟的录用人员名单中也出现了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985高校的身影。
硕士学历越来越常见。2024年蚌埠卷烟厂录用了本科14人,硕士17人,设备维修岗位近半数是硕士学历。贵阳卷烟厂共录用49人,其中35人为硕士研究生,硕士生比例高达七成。济南卷烟厂还来自招录了3名来自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石油大学的博士生。
在卷烟厂的招聘中,双非院校可以和名校学生同等竞争。济南卷烟厂录用的“市场营销”岗的学生中,既有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985、211高校的学生,也有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等双非学校学生被录用。与学校层次无关,只要能过网申,凭借笔试、面试成绩平等竞争。
【2】一线员工:比起学历浪费,吃饱肚子更重要
管理岗和一线操作岗有明显工资差异吗?名校生是否更容易入职管理岗?
1月7日,湖北某烟厂的一线员工告诉九派新闻,他们厂2024年招聘的学历要求从专科提高到了本科,管理岗的学历要求更高一些,操作岗只要求本科,但进厂后操作岗人员也有晋升管理岗的通道。
至于名校生是否更容易入职管理岗,他表示,这是报考阶段的选择,只要通过网申,后续是不论学历,只看笔试、面试成绩。
蚌埠卷烟厂2024年的招录名单也显示,有浙大的硕士被录到设备维修岗,也有双非院校的学生被录到管理技术岗位,营销岗位则录用了2名动画、戏剧专业的硕士,报考时的选岗十分重要。
该员工还称,近几年烟厂招聘都是根据各部门缺员人数进行招聘,数量确实比之前多一点,“近期招聘的员工还有武汉大学毕业的,公司在高质效发展,职工素质能力在提高,这是令人高兴的事”。
在被问到名校生涌向烟厂是否跟高工资有关时,他表示,其实工资并没有网上传得那么高,一线员工也就小康水平。“上夜班也不过是拿命换钱,管理岗和我们操作岗同级别的工资相差也不大。高学历人才去一线操作岗在目前的就业经济形势下是可以理解的,大多数人读书都是为了找一份过得去的工作。比起学历浪费,吃饱肚子更重要。”
【3】专家评硕博士入职烟厂:要有多元就业观,人才浪费是陈旧观念
对于上述现象,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不足为奇,也不应该质疑或者批判。
他表示,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是双向选择,“双向选择,学生为什么要选择去卷烟厂当操作工?无非是结合自身能力和现实的就业情况,以及用人单位能给的薪酬来做出的选择”。
他认为,市场是双向选择、择优录用,这种背景下,“人才浪费”是一个非常陈旧的观念。
“我们从1993年开始实行市场化的就业,在市场化、自由竞争的背景下,不存在所谓的人才浪费的问题。如果觉得浪费了,你不去这个岗位就可以了。但是,你能找到不浪费你才能、能力的岗位吗?现在的硕博生去卷烟厂就业,就是现在的就业现实。”他说。
熊丙奇还提到,对于大学毕业生的择业,应该强调合法就业和多元就业。所谓合法就业,就是要遵守就业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法的就业机会,不能被不法企业的非法用工所蒙蔽;所谓多元就业,就是要有多元的选择,不能只盯着少数行业少数岗位。名校毕业生到烟草厂就业,符合合法就业和多元就业。
他认为,当下,社会舆论一边感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一边又对大学毕业生的选择指指点点。总体看来,我国还没有形成多元就业环境,这是导致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存在时间集中、地域集中、行业集中、岗位集中的“集中就业”问题,由于大学毕业生在同一时间,争抢大家都认为的热门岗位,这加剧就业竞争与内卷,考公热、考编热也由此产生。
他说,要让大学毕业生形成多元就业观念,就需要消除对行业、职业的偏见和歧视,尊重学生的选择。拿烟草行业来说,既然是合法行业和企业,包括硕士、博士在内的大学毕业生,选择到烟草行业工作,就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延伸阅读
内蒙古42岁任女士读研8年获学位证仅11天被作废,上海同济大学“短命的学位证书”案有最新进展。12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处证实,11月27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任女士拿到已作废的学位证书
短命的学位证书
11天后学院公告不授予,“把学校颁发的证给作废”
2015年3月,任女士考取2015级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材料学院)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在校攻读期间,任女士以全优的成绩完成全部课程,毕业论文盲评的成绩接近优秀,论文成果的发表也达到学校要求。后因疫情影响,学校建议她推迟两年论文答辩,任女士最终在2020年11月通过论文答辩。
2020年至2022年,任女士曾多次申请学位评审,材料学院均拒绝授予学位,也未出具书面理由。在两次论文盲评均接近优秀的情况下,多次让女士修改论文补充资料。
2023年8月,任女士无奈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后,才收到学院邮寄来的学位证书。此时,任女士细看发现,早在14个月前的2022年6月30日,证书就已颁发,但是查询材料学院网站显示,2022年7月11日材料学院又宣布不授予任女士学位,也就是说,这个学位证书曾有过11天短暂的有效期,到了任女士的手后就已经是作废的证书。
2022年7月11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官网发布公告,对任女士等5人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等我们拿到这个证,看到日期时才知道这个情况,去查了学信网,其实这个证在一年多前就已经登记了。”任女士截图为证,2022年7月11日材料学院官网发布公告,对任女士等5人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也就是说,她的同济大学学位证仅仅“存活”了11天。
任女士强调说:“学院发布了不予授予的通告,把学校颁发的证给作废了。正常是学校颁证给学院,但学院就没告诉我,还把学校颁发的证书给撤销了,这中间学院并没有书面或电话告知我本人。”
多次和学校沟通
“他们把我的学位撤销了,我怎么没有起诉资格?”
为了这份学位证书,任女士夫妇多次和材料学院以及同济大学沟通未果。“持这个证书报考博士或者评职称无效,因为不光是要看学信网,还要查证相关的荣誉、处分等信息,只要在网上百度就能查到。”
2024年5月,该案一审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6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认定原告任女士不够起诉资格,认为同济大学拖延3年发证,材料学院于11天后作废学位证书,最后又扣发一年多学位证书等行政行为对她没有任何影响。
对此,任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我是学院的学生,他们把我的学位撤销了,我怎么没有起诉的资格?我8年的时间被耽误了,我现在42岁,职称、升职、加薪啊,很多事情都耽误了!”
二审维持原裁定
学院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终局影响
任女士的代理人、丈夫任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经过4个半月的审理,上海市二中院依据一份同济大学提供的内部文件的复印件,在未经过开庭审理和对新证据质证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上海二中院出具(2024)沪02行320号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另查明,同济大学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同济研〔2022〕94号《关于授予杨某某等6人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6人(注:其中包括任女士)硕士学位。
同济大学2022年7月21日《关于授予杨某某等6人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包括任女士在内等6人硕士学位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对材料学院于2022年7月11日在该学院网站上发布的《授予学位结果公告》不服,要求撤销其中涉及其本人的部分,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现查明,该公告系由材料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会落款,由材料学院盖章,在材料学院的网站发布,并非出于同济大学的意思表示,亦非由同济大学作出。同济大学已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结果公告》虽然在文字上采用了授予学位等表述,但确系在同济大学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审核过程中,上诉人所属学院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终局影响。
诉讼中,同济大学客观上认可其授予学位的决定,也对学位证上的落款时间作出解释。故被诉《授予学位结果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海二中院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质疑审理的程序
不开庭未质证,学校说明材料为何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定她虽然拿到学位证书11天后就被作废,但学位证书是有效的。其间,同济大学拖延发证和下属材料学院扣证的行为对她没有利益影响,因此认定她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为一名专业的行政律师,任先生认为二审的审理程序存在程序违法。
任先生提供了9月20日与二审法官的电话录音,法官称曾在二审期间主动让同济大学提供了一份说明材料。这份材料是同济大学内部文件的复印件。该材料显示,2022年7月21日,同济大学曾经授予任女士学位。
任先生表示,法官曾多次承诺这份材料只作为说明材料不作为定案依据,但在未开庭未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二审裁判书竟将此份材料作为最终裁判的定案依据。
任先生质疑同济大学提供的这份说明材料真假。“材料是同济研〔2022〕94号文件的复印件,这份材料无来源说明、无原件、无盖章签字,落款盖章只是同济大学的‘电子专用章’,也就是说,这份材料为同济大学的内部系统流转文件的一个复印件,内部文件对外不产生效力,而且无法证明其真假。”
任先生告诉记者,“电子专用章为内部印章,不对外。这个印章的轮廓粗细不均匀,全部为虚点,不充实,字体也不对,而且盖章的下方位置也压住了时间。”
任先生表示,这个电子专用章无法做司法鉴定,“因为他们没有提供原件,只是复印件,所以无法鉴定,而且复印件在法律上不经过双方质证,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任先生指出,这份证据材料在一审庭审中并未提供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需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同时,该份材料的内容与同济大学提供的其他证据严重矛盾,根据同济大学一审中曾提交过的证据显示,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任女士三次被同济大学材料学院开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其学位。
任先生表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有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和新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法官在主动让同济大学提交了新证据材料后,仍然不开庭审理,而是传唤我在9月23日前往法院进行单独谈话,谈话形式完全按照庭审的模式进行,只是没有被上诉人同济大学的参加。案件审结后,我查阅案卷,没有找到关于此次法庭谈话的任何记录。”
背离常识和认知
材料学院是同济大学直属学院,无独立法人地位
作为代理人,任先生指出,上海二中院裁定认为,不授予任女士学位的公告系由材料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会落款,由材料学院盖章,在材料学院网站发布,并非出于同济大学的意思表示,亦非由同济大学作出。
“材料学院是同济大学的直属学院,无独立的法人地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二审裁定书说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这种判断完全背离法律常识和一般人的认知。”
任先生表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分别向一审和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学位评审会议记录”等关键性证据,同时申请做“证人证言”的证人出庭,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二审法院也未满足上诉人的合理要求。
同济大学辩称
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以公告否定证书效力的情况
12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同济大学,一位校方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情况,需要找其他部门了解。
“这个事情已经走了诉讼,诉讼的情况,你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嘛。”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学校电子公章使用情况,“这个事情已经通过诉讼在解决,也需要尊重法院的工作。”
任先生表示:“我们申请和同济大学材料学院领导见面沟通,现在也没结果。”
上海二中院裁定书显示,被上诉人同济大学辩称,上诉人要求撤销的《授予学位结果公告》,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公告其分委会评定结果的行为,属于学位授予审核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同济大学授予学位的最终决定,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授予决定过程中的数次未通过的通知和公告属于学校学术自治范畴。
同济大学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同济研〔2022〕94号《关于授予杨某某等6人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上诉人硕士学位决定后,经上海市审核、教育部备案,相关学位信息在学信网可以查到。
根据《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35条的规定,学位评定分委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位证书填写时间,为相近备案日,而非决定作出日,备案日分别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上诉人的授予决定为7月21日作出,相近备案日为6月30日,故硕士证书填写的日期为6月30日,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以公告否定证书效力的情况。
同济大学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任女士夫妇告诉记者,他们将继续向上海市高院申诉,目前已经向相关纪检司法和信访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方律师观点
当事人不服二审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材料学院作为同济大学直属学院,在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种种行为,如发布与学校最终决定似乎相悖的公告,反映出学校内部管理在学位授予流程上可能存在沟通不畅、职责不清等问题,导致任女士的学位问题陷入混乱局面,作为合法权益受损的一方,任女士具有诉讼资格。
付建指出,任女士可以向同济大学申请公开与自己学位授予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学位评审会议记录、学院与学校之间关于学位授予的沟通文件等,以获取更多关键证据,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付建建议,任女士可以继续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学业成绩证明、论文盲评结果、与学校沟通的记录、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等,以证明自己在学业上达到学位授予要求,以及学校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付建表示,任女士向相关纪检司法和信访部门投诉后,可积极与这些部门保持沟通,了解其处理流程和进展情况,配合他们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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