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执法队伍改革的相继完成,目前基层多数综合综合执法队伍仍然还是普通事业单位,至于基层乡镇综合执法队伍更是清一色的普通事业单位,而作为综合执法大队的大队长,身份就变得有些扑朔迷离,有些大队长是由事业编执法人员担任,有些则是公务员身份领导担任。那么作为普通事业单位的执法队长由公务员是符合政策要求吗?如果符合,为什么要公务员去兼任执法大队长从而浪费一个领导岗位职数呢?
今天,我们就结合当前公务员兼职政策和执法队伍工作实际,说一说,公务员为什么可以兼任基层事业单位执法大队长?
一、从现行政策来看,公务员兼任基层事业单位执法大队长是符合政策要求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同时根据《公务员法》问答中如何把握公务员兼职的规定?明确指出,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一方面,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兼职,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公务员只要经依法批准而且不领取报酬,就可以在事业单位执法队伍兼任大队长或者负责人职务,
二、从工作实际来看,为什么要公务员去兼任基层事业单位执法大队长?
当前,在综合执法队伍改革后,一些执法队伍为了加强执法工作,尤其是生态环保等重要领域的垂管执法队伍,实行了“局队合一”政策,明确由单位局长等行政一把手担任执法大队长,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减轻执法工作阻力,提高执法工作的独立性。
还有在一些基层乡镇,也明确由乡(镇)长担任乡镇综合执法大队长,兼任的理由其实和上面的综合执法队伍的“局队合一”相差不大,都是希望基层重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工作实际来上看,确实也有效果,毕竟单位一把手挂着大队长职务,很多执法事情单位一把手不得不亲自推动解决,至于提高的效果有多么明显,只能说聊胜于无。
最后,除了执法队长职务被兼任外,在一些地区普通事业单位执法队伍的副队长也是由公务员兼任,如山西某地就推出了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长来兼任综合执法队副队长职务。
三、公务员兼任基层事业单位执法大队长会浪费执法队长事业副科领导职数吗?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方面来看,如果是“局队合一”的事业执法队伍,其实就不会浪费,因为这种情况下就会明确一名专职副队长来负责日常工作,这个专职副队长其实就是普通执法队伍的事业副科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浪费事业副科领导职数的问题。
同样,乡(镇)长担任综合执法队长也是一样的道理,也会明确或者一名专职事业副科大队长来负责,也不会存在浪费情形。当然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本身综合执法队其实只是普通事业股级单位,那么情况就更简单,根本就没有事业副科领导职数,只是大队长由领导高配兼任而已。
最后,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你认为公务员兼任执法队长会更加有利于执法工作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