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会向家属透露具体情况,律师也不能会见家属,难以判断事态严重程度和走向。如果再把纪委和监委的主体搞混、职责搞混,会让本就迷茫的家属更加惶恐;但是我发现,来咨询职务犯罪的,很少有人能分清纪检委和监察委的区别。

由于2018年之前纪委约谈、双规等工作给公众形成的印象很深刻,很多人至今认为职务违法犯罪工作是由纪委开展的,或者认为纪委和监委是同一个部门、同一拨人,这些认识都是不对的。

纪委和监委的区别是什么呢?

纪委和监委的监督对象不同、职责不同,所以确定监督执纪执法主体,就可以判断出被调查的事项是违规违纪还是违法犯罪。

我先讲一下纪检委和监察委的历史沿革。2018年之前,我国反腐工作主要由纪检委、检察院的反贪局承担,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模式显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反腐力量分散、职能重叠、监督有盲区等,为构建一个高效的、权威的反腐体系,2017年底、2018年初,各地先后完成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实施,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院的反贪局转隶至各级监察委员会。转隶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将人员跨系统调离原单位,去到新单位工作。至此,反贪局也成为历史;各级纪委和监委是合署办公的,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我们习惯将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称为纪委监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将二者工作统称为监督执纪执法;但合署办公不等于同一拨人既做纪委工作又做监委工作;在职能上,纪委和监委是严格区分的,机构性质也不同。笼统的讲,纪律监察委员会是党内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构,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具体怎么区分纪委和监委的工作呢?

先说纪委。纪委的核心工作是通过党内规定的纪律检查,来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问责。纪委的监督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职责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的情况。纪委的手段相对温和,常见的措施包括问话提醒、通报批评、组织巡视以及党内审查和纪律处分。处理结果主要有两项,一是执纪,二是问责。执纪是指对党组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等,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责是指由党组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建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再来看监委。监委拥有更为广泛的监督范围,他的权力触及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政府官员到基层的村干部,从国企到央企,从医院的公职医生到教育机构的老师,均在其监察范围之内。在执行职责时,手段更为强硬,不仅包括讯问、询问,还有搜查、留置以及对财产的查询、冻结和扣押等。简单来说,监委的职责一是监督,二是调查,三是处置。监督是指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调查是指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是指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怎么判断执法主体是不是监委呢?

这点你一定要记住,行使调查和处置权的不是纪委,而是监委。搜查、留置,对财产查询、冻结、查封、扣押、勘验、检验、鉴定等都是监委的工作措施。如果家属是被留置,家中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个监督执纪执法的主体一定是监委,也就是说,被调查人大概率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了。

另外说明一下,留置措施已经取代了之前的党内的双规,彰显了监委强大的调查权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