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晋中寿阳。弓某某驾驶晋K61**9北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曹河路铁路口,左转时与由北向南韩某某驾驶的晋KWH**2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事人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弓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韩某某无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