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2日,沈阳市房产局向各区房产局下发了《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办法》第三条 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调解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纠纷。下面我们看一看《办法》出台后的执行情况和部门是如何履行监管职责的。

沈阳市大东区万城小区2013年11月30日开始办理入住,现在是已经入住十二年的小区,顶楼陆续开始出现防水渗漏造成业主家里返潮发霉的情况,对业主生活质量造成影响。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屋顶属于共用部位,属于维修资金维修范围,又恰好赶上新政策的出台,小区业主成了新《办法》的试行者。2024年10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业主要求申请启动了应急专项维修资金,并在小区发布了《启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修复房屋屋面公告》和《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告知》。


本次专项维修资金修复房屋屋面共涉及小区6栋住宅楼。
2025年2月13日在相关单位指导下,万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示了《万城小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公告》和《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告知函》。


公示内容显示本次应急维修6栋住宅楼的已于2025年1月22日已全部完成,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但在其公示内容中只告知本次工程结算款金额外,没有了其他内容。为此,有业主提出了异议,询问社区为什么业主委员会不公示明细内容。对于业主的疑问,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给出的答复是你可以查看与你相关的内容,但不同意拍照,原因是他们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请示过后,等待相关单位领导向市局请示确认后回复。

之后我们查阅了《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二条除了明确应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及费用分摊情况告知业主外,其他与之相关的情况都应当向业主公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人民法院也是应予支持的。但是为什么在《办法》出台不到一年的时间,“相关部门”就带头违反《办法》规定指导业主委员会不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呢?为什么业主委员会还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去咨询,我们不得而知。
以前笔者曾就小区的法制情况戏谑的说过:“万城小区是属于‘特区’,小区的业委会拥有对法律法规的最终解释权,法律法规到万城小区都得低头,一切皆以万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最终解释为准”,有些违反法律的解释甚至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想不到这次又是如此。
沈阳市刚出台不到一年的《办法》不仅未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相关部门”带头违反,那这些规章制度出台还有什么意义呢?明明有法可依,但经“相关部门”一“指导”,就可以绕过法律法规,究竟是法大还是“相关部门”大?“相关部门”又是执行的什么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级别又是什么呢?截至目前,业主仍在等待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咨询结果。
不断完善法制法规,以法制引领行业规范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规定出台以后如何落地如何执行,否则大费周章出台的规定就成了脱离实际的一纸空文,这里监管部门的责任首当其冲。希望“相关部门”能发挥职能作用,不要再以“相关部门”的称谓出现,光明正大的履职尽责,勇担当敢作为,为全省打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这一总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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