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州区法院莲花寺法庭通过“审理+督促履行”的办案模式,成功审结一起宠物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原告李某向华州区法院起诉,主张被告焦某返还其饲养的美国可卡宠物犬或赔偿损失。焦某辩称该宠物犬系李某自愿赠与,并非其非法占有。李某称双方有口头约定,待犬只繁殖后,将繁殖后的1-2只幼犬赠与焦某。后焦某未按约履行,声称该宠物犬已丢失,无法返还。
审理经过
案件审理中,法庭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调查,一是案涉宠物犬是否系附条件赠与?二是双方仅有口头约定,证据效力如何认定?三是美国可卡宠物犬市场价值如何认定?
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国际公认纯血犬血统证书等证据,证明宠物犬的身份信息以及双方约定以繁殖幼犬为赠与前提。焦某抗辩主张赠与关系成立,但未能提供李某明确放弃宠物犬物权的证据。因双方对宠物犬价值存在争议,焦某向法庭申请对宠物犬进行价格鉴定,后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该宠物犬市场价值为10050元。
法院判决
法庭认为,附条件赠与是附条件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设置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或赠与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本案中,李某许诺赠与焦某美国可卡宠物犬的前提为该宠物犬繁殖完毕之后,赠与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焦某将宠物犬带走后并未繁殖,故其应当予以返还李某,且宠物犬已经丢失,法庭判决焦某赔偿李某宠物犬损失10050元。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对焦某做好释法析理工作,说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焦某当日全额支付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内容来源丨华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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