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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据胶综法罚决字〔2025〕第00008号:2024 年 11 月 07 日,我局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件线索移送函(胶市监案移食[2024]抽检 156 号),内容为:

3月13日,据胶综法罚决字〔2025〕第00008号:2024 年 11 月 07 日,我局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件线索移送函(胶市监案移食[2024]抽检 156 号),内容为: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春明米醋(抽样单号:DBJ24371300411639661),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 年 11 月 13 日,我局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 函(胶市监案移食[2024]胶西抽检 13 号),内容为:胶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 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春明米醋抽检不合格。

2025 年 01 月 02 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 于胶西街道办事处苑戈庄村的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进 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 苑善英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受委托人 苑善英未提出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受委托人苑善英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 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 未在仓库内发现该批次涉案食品。经了解,该批次涉案米醋 是该公司 2023 年证件齐全时自己生产并销售的。2024 年 06 月 14 日,该公司接到临沂市兰陵县俊祥商贸公司的订单, 于 2024 年 06 月 19 日生产了 2000 袋春明米醋,自检合格后 销售给了该客户,同时赠送了 200 袋生产日期是 2024 年 05 月 23 日的同款春明米醋。检测不合格的该批次米醋是从赠 品 200 袋中抽检的,并能提供出库单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 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来源:掌上青岛

策划制作

责编: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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