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历经三个关键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此阶段包含以下三个步骤:
1. 原告需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3. 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与要求,人民法院将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将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 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并告知其作出书面答辩;
2. 被告需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
若被告因非个人意志原因在十五日内无法完成答辩,可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有权作出延期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此阶段为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任务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并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 法庭调查;
2. 法庭辩论;
3. 法官主持调解;
4. 若调解无效,则进行判决。
起诉离婚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请求离婚的起诉书;
(2)婚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3)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介绍人证言、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说明等;
(4)反映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第三者介入的事实、生理缺陷或精神病的诊断书等;
(5)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情况说明;
(6)如曾起诉离婚,需提供相关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7)子女状况材料,包括出生证、户口证明及抚养条件等;
(8)财产清单,详细列出财产种类、数量、现状及取得方式;
(9)双方经济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存款证明、债权债务情况等;
(10)住房证明材料,如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
(11)如需对方经济帮助,需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2)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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