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法性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已经进行了合法的结婚登记,才能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离婚。

2. 自愿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胁迫或欺诈。

3. 协商一致: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 书面协议与详细内容:离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记载对子女的抚养安排、财产分配及债务清偿等具体事项。

5. 亲自到场原则:由于离婚涉及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6. 冷静期制度:在《民法典》生效后,新增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需及时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重新发起申请。

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 准备必要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此外,还需准备每人2张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2. 提交申请并受理:携带上述材料,双方亲自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双方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

3. 冷静期: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入30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如反悔,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和发证: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登记机关将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离婚,并核实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已协商一致。审查通过后,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在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将特别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 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离婚是否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而非受胁迫或欺诈;

- 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 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公平;

- 是否存在一方生活困难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况,并确认双方是否就此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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