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对作业人员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将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要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核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确保作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能力素质,减少事故风险,避免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现曝光梁溪区1起无证上岗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11月7日,梁溪区山北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元明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正进行焊接作业,通过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无周某相关证件信息,确定为无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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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决定该公司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效。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条解读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现行特种作业目录包括: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安全准入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