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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周建国与吴淑芳是夫妻,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周宇轩、次子周俊辉、长女周嘉琳、三子周梓辉、四子周逸宇、次女周诗萱。周建国于2002 年 8 月 22 日离世,未留下遗嘱;吴淑芳在 2016 年 8 月 15 日去世,同样无遗嘱留存。

(二)房产及财产情况

房产情况: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本是一处较小面积的平房,1997 年置换为现房屋,当时为周建国承租的公租房,换房时面积有所增加,被告周梓辉称支付了一笔差价。2001 年房改,周建国以成本价购置该房,周梓辉称自己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现登记在周建国名下,一直由周梓辉居住使用,周建国夫妇生前居住在另一处老房子。

(三)各方陈述

原告方:周嘉琳、周诗萱、周俊辉起诉要求法定继承一号房屋,每人继承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并让被告周梓辉承担诉讼费。他们认为父母去世后未留遗嘱,一号房屋作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不能由周梓辉独自占有。

被告方:周梓辉不同意原告每人继承六分之一的诉求。称换房差价和房改购房款都是自己出的,父母在世时未使用该房,且曾表示想把房子留给自己。主张自己出资及差价部分应归自己所有,父母工龄折算部分才是遗产。若进行货币化分配,因自己无房,希望获得房屋,可给其他人折价款。周宇轩和周逸宇表示不放弃继承权利,尊重法院判决。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嘉琳、周诗萱、周俊辉要求按法定继承,每人获得一号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被告诉求

被告周梓辉不同意原告主张,认为自己出资部分应归自己,遗产仅为父母工龄折算部分,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及份额分配。

周梓辉所支付款项对房屋产权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判决登记在周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嘉琳、周诗萱、周俊辉以及被告周宇轩、周逸宇各自继承十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被告周梓辉继承十分之五的所有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房屋产权证据: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周建国名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被告周梓辉虽称父母想把房子给自己,换房和购房自己出资,但未能提供有力书证。换房差价支付无证据,家庭会议决定房屋归属也无书证,房改时“谁想要谁出资” 同样无证据。

居住使用证据:周建国夫妇生前未在一号房屋居住,一直由周梓辉一家使用,且老人及其他子女未提出异议。房屋房改也由周梓辉办理。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涉案房屋登记在周建国名下,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但考虑房屋长期由周梓辉居住使用,且其在房屋置换和房改中有一定付出,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了各方继承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法院在判决时,不仅依据法律条文,还会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本案中,房屋长期由被告使用,被告在房屋取得过程中有付出,这些因素影响了法院对继承份额的酌定。因此,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