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二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如何处罚?

案例:周**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627刑初147号

损害后果:轻伤二级

刑期: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发时间:2024.02.14

裁判日期:2024.11.04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2月14日,在唐县××村昌盛驴肉铺院内,被告人周**与本村李某亮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周**用刀将李某亮左前臂划伤。经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亮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以唐检量建〔2024〕13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处、轻微伤一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周**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理;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