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始终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严查严处,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3月25日,交警大队清华中队民警在县S303省道周凤线6公里路段开展酒醉驾查处,对驾驶赣E2***1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詹某进行了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二

4月9日9时14分许,交警大队江湾中队民警在辖区东头-镇头1公里200米处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对驾驶赣E7***2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洪某进行了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依法作出处罚。

酒驾后果很严重,将面临这样的处罚↓

酒驾后果: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不含)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后果: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驾。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

无论何时、何地

都切勿心存侥幸酒驾上路

牢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严格遵守交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