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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仙桃的两名男子在水边游泳,其中一人不会游泳,却在好友的刺激下,跳入了水中,最终没有人施以救援,酿成了悲剧。事情一经报道,迅速引发热议。
根据视频记录,当时两人站于水边,其中一人已经脱掉了衣物,准备下水。他们之间的对话如下:“跳不跳?” “来跳。” “不跳是狗。” “不跳就成儿。” “你XX,别XX活了。” “我可不会救你。”
最初,死者尚在浅水区,但在同伴的刺激下逐步往深水区游去,很快便溺水,等岸边群众将人就上来时,已经失去了生命特征。
该男子不会游泳却赌气下水固然是对自身生命的不重视,怂恿其下水的朋友又该承担何责?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担责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本案中,怂恿者明知对方不会游泳,却用“不跳是狗”“不跳是儿子”这类带有侮辱性的言辞施压,这种行为已超出普通玩笑的范畴,其对死者的溺水结果即使不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心态,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赔偿的数额,由于死者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身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受害人的过错可能减轻对方责任,但不会完全免除。除此之外,怂恿者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刑事立案较为谨慎,通常会考虑社会相当性,即行为是否超出日常风险的合理范围。若只是轻微激将,对方突发意外,可能不认定为犯罪;若明知对方无自救能力,言辞具有明显逼迫性,且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存在刑事追责的可能性,但目前司法对此认定较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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