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的槌声,不仅宣告了席某某三年刑期的终局,更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真实困境。作为一名亲历几百起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不得不叩问:当“疑罪从无”沦为纸面宣言,当程序正义让位于舆论偏见,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将何以维系?
一、本案无罪推定失位的三大疑云
1. 证据链条的断裂与“有罪推定”的逻辑闭环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性同意”的认定。法院以监控中的拖拽行为、女方事后呼救录音作为定罪依据,却选择性忽视两大关键矛盾:
生物学证据的缺失:阴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精斑,床单混合DNA无法排除污染可能,这与强奸罪的直接证据要求相去甚远。
事后协商的悖论:性行为后女方仍参与房产加名谈判,甚至接受男方母亲的保证书签署,此行为与强奸受害者的应激反应逻辑严重背离。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但法院在未补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闭环推导有罪,实质是以“有罪推定”替代“无罪推定”。
2. 程序违法对实体正义的侵蚀
未鉴先捕的司法冒进:公安机关在DNA鉴定结论矛盾(床单混合精斑与阴道未检出)的情况下先行刑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强制措施适用底线。
量刑倒置的未审先判:二审开庭前,大同中院即向阳高县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评估缓刑适用,此举无异于“未战先降”,将“疑罪从无”异化为“疑罪从缓”。
3. 司法对民俗语境的傲慢切割
法院机械割裂“订婚”与“性同意”的关系,却拒绝考察民间“准婚姻”关系的特殊情境:双方已举办订婚宴、签订彩礼协议、筹备婚房加名,此类行为在公众认知中天然包含性行为默示同意的高度盖然性。当司法拒绝引入民俗专家听证,实则是对社会共识的“制度性傲慢”。
二、无罪推定:不是施舍,而是文明社会的生存底线
1. 个体尊严的“免于恐惧权”
无罪推定绝非对罪犯的宽容,而是对每个公民免受公权误伤的基本保障。从佘祥林到聂树斌,历史反复证明:一旦司法放弃“疑罪从无”,任何人都可能在一夜之间沦为“证据不足的罪犯”。本案中,席某某被羁押近两年却未获实质辩护空间,正是司法机器对个体权利的碾压。
2. 法治文明的“元规则”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共同构筑了无罪推定的双重法源。这一原则的本质,是要求公权力在剥夺公民自由前必须完成“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当司法机关将举证责任变相转嫁给被告人(如要求席某某自证女方自愿),实则是以“有罪推定”掏空法治根基。
3. 市场经济的“信任基石”
在陌生人社会中,无罪推定是商业主体敢于创新、公民敢于交往的前提。倘若企业家因合同纠纷被随意羁押、普通公民因情感纠葛被轻易入罪,社会将陷入“人人自危”的信任危机。本案引发的恐婚舆情,正是公众对司法任意性的集体恐惧。
三、无罪推定落地之难:制度痼疾与文化基因的双重枷锁
1. 司法惯性的历史包袱
我国刑事司法长期受“命案必破”“维稳优先”思维桎梏。本案中,公安机关为平息女方家属诉求而仓促立案,法院为规避“错放”风险而勉强定罪,皆是“重打击、轻保障”传统的当代折射。
2. 证明标准的工具化扭曲
“排除合理怀疑”在实践中常被降格为“证据基本确凿”。本案法官将女方手臂淤青(可能源于彩礼谈判拉扯)强行关联至性行为暴力,恰是证明标准失序的典型。
3. 社会文化的认知鸿沟
公众对“无罪推定”存在严重误读:
道德绑架:认为“疑罪从无”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却忽视其防范冤案的核心价值。
结果正义狂热:宁愿错判一人平息舆情,也不容忍“真凶逍遥”的程序正义代价。本案部分网民支持定罪,正是社会心理对司法理性的倒逼。
四、破局之道:在制度重构与启蒙运动中重建司法信仰
1. 技术赋能证据规则
强制要求性侵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杜绝“事后补证”空间;
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证据智能审查系统,对“仅有间接证据、无直接物证”案件自动触发无罪推定审查。
2. 程序正义的刚性约束
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未取得核心直接证据不得批捕”的红线;
将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纳入法官错案追究指标,倒逼司法者严守证明责任分配。
3. 全民法治启蒙运动
在中小学教材增设“无罪推定”专题,培育公民“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现代法治理念;
要求司法机关定期发布“疑罪从无”典型案例,消解公众“司法纵容犯罪”的认知偏见。
陈律师寄语:守护无罪推定,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免于恐惧的自由
此案终审绝非终点,而是叩问中国司法文明底色的起点。当18.8万元彩礼与三年刑期成为同一案件的注脚,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重温贝卡利亚的箴言:“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陈律师呼吁:最高检应就此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无罪推定”原则细化为可操作的证据审查规则。司法者当谨记——放过十个真凶,仍是法治的遗憾;错判一个无辜,则是文明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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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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