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3日,阳泉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阳泉市郊区工钢口路段进行巡逻执勤,13时08分许,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过该路段,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人李某某无法出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酒精检测,驾驶人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66mg/100ml,根据法律规定酒精含量为20-80mg/100ml 为饮酒后驾驶,80mg/100ml以上为醉酒后驾驶。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李某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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