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毫无疑问就是凶器。

一方面,凶器往往同时残留着被害人和嫌疑人的血迹、指纹、毛发等生物痕迹,一旦比对成功,即可牢牢锁定嫌疑人。此外,凶器的类型、磨损等特征,往往也包含着嫌疑人职业、生活环境、活动轨迹等丰富信息,也是至关重要的破案线索。

另一方面,结合法医鉴定和凶器的物理特性对死者致命伤进行分析,能为还原嫌疑人作案手法、过程提供重要依据。

最后,凶器作为命案的中心证据,也是建构整个案件完整证据链条的灯塔,是解开所有案情谜团的“钥匙”。只有其他物证、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其他证据与凶器所传达的信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闭环,才可能说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这个案子中,历审法院认定赵亚新杀人的凶器没有变过,就是一把管子钳。

(不同规格的管子钳

但是,对这把管子钳的具体情况,比如型号、长度、颜色、新旧程度等明显特征,所有判决书中均毫无提及——原因很简单,因为从1997年案发到2010年案件盖棺定论,13年间,这把管子钳从没有出现过。

也就是说,除了第一被告人赵亚新自称用它杀过人,第二被告人刘建林称他见过赵亚新携带它潜入了被害人的家中,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人、办案人员都没有见过这把神秘的管子钳。

管子钳是如何被认定为作案凶器的呢?

既不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了管子钳这个工具,也不是发现了其他相关痕迹、线索,而是法医基于死者身体创口形状、部位、大小等情况推测得出的。

(本案法医鉴定书中关于作案凶器的表述)

简单来说,法医认为死者尸体上部分损伤呈梳状平行排列,间距相等,且创口呈短条形,符合钝器形成的特征。

而管子钳头端调节咬合口宽度的牙纹呈齿状凸起,齿状凸起的间距又恰好与死者尸体梳状表皮损伤间距一致。

(法医所称的“齿状凸起牙纹”)

因此,法医直接在鉴定书中替后面所有司法人员直接下了一个结论:

管子钳“能够作为成伤工具”。

暂且不论法医在一个医学鉴定中直接推论出具体的作案工具名称是否符合相关执业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但至少从外观结构上看,管子钳的确有可能在人体上造成法医所称的“梳状平行排列”创伤。

当然,法医关于作案工具的推测结论虽然具体,但却并不唯一——管子钳能够作为成伤工具,这个结论同时也意味着能够作为成伤工具的并不限于管子钳一种。

这只是管子钳被确定为作案凶器的疑点之一。

尸体上那些“梳状平行排列,间距相等”的损伤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

(本案法医鉴定书中对尸体部分损伤情况的描述)

根据上图中的描述,尸体上的这几处损伤情况最符合“梳状平行排列,间距相等”的描述,也就是这几处损伤,成为法医明确推论管子钳是本案作案工具的主要依据。

由于目前并没有看到相关照片,我只能根据上图中的几个主要数据,抽象还原出这几处损伤的大致示意图。

(尸体几处“梳状平行排列”损伤示意图)

比如 ,上图中最左侧的8条竖线对应“大小0.2-2.8×0.1cm,间距相等”的描述,最短的竖线长0.2cm,最长2.8cm,由于没有其他信息,8条竖线具体位置只能随机给出。

分别把这8条竖线、5条竖线和3条竖线各自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就是管子钳在死者身上留下的三处伤痕。

那么,问题又来了。

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文第一张配图中不同管子钳的规格尺寸,有可能在人体上造成上述大小的损伤吗?

然而,由于法医鉴定中既没有相关尸体照片,也未提及这些长条擦伤的间距,因此暂时无法通过对比它们的相互间距与管子钳齿状牙纹间距是否一致来直接判断,只能暂时基于下表中的其他数据来分析。

(不同型号管子钳的尺寸)

对比管子钳的外观和上面这个规格表,可以确定,管子钳上“齿状凸起牙纹”的长度大致相当于上表中“最大开口”的尺寸,而厚度则大致相当于“钳头厚度”。

先看“最大开口”。

上述三处“梳状平行”损伤的整体宽度大致在1~2cm,小于最小型号管子钳的“最大开口”尺寸,考虑到人体肌肉组织的弹性、相关部位的大小以及打击接触面,这一数据对比不存在根本矛盾。

再看“钳头厚度”。

所有型号管子钳的钳头厚度在1.7cm至3.5cm之间,要造成一条长度约2.8cm的损伤,对应的管子钳型号至少是24寸,长度达到半米——不排除这种可能。

但是左膝关节内这处长达4cm的3条损伤,则超出了3.5cm这一最大型号的管子钳钳头厚度——当然也有可能有更大型号的管子钳,但此时它的长度已经超过1米——实在很难想象凶手随身携带如此一个庞然大物入室行凶!

所以,合理的结论就是:仅从外观大小上,双手的两处“梳状平行”损伤的确有可能因遭受管子钳“齿状凸起牙纹”位置打击造成,但左膝关节内这处4cm长的3条损伤长度则明显超出了最大型号管子钳可能造成的损伤尺寸,因而几乎不可能由管子钳造成——更何况,也很难想象凶手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击打到死者的膝盖内侧部位。

第二个问题:使用管子钳“齿状凸起牙纹”钝器打击手臂部位,有可能造成“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这种类型的损伤吗?

什么是“表皮剥脱”?

根据检索到的法医知识,“表皮剥脱是指皮肤组织受外力作用而引起的皮肤表皮层或表皮层与部分真皮层的缺损,俗称擦伤。形成表皮剥脱的损伤机制是物体与皮肤组织接触后以一定的方向移动的结果。由于皮肤表皮层中无血管,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单纯表皮剥脱无出血现象,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见到伴有出血(渗血)的表皮剥脱,这实际上是损伤已累及真皮乳头层的结果。”

简单来总结上面这一长段的含义就是:擦伤。

而根据致伤物的运动方向及其致伤机制的不同,擦伤又分为划痕、擦痕、撞痕和压擦痕四类。

比如下图中就是一个典型的指甲抓擦或动物抓挠形成的擦伤:

(一种典型的“表皮剥脱”损伤)

所以,这个问题的合理结论就是:管子钳齿状凸起牙纹的压痕跟尸体上的这三处“梳状平行”损伤都是条状平行结构,但根据“表皮剥脱”宽泛的法医含义,造成这一损伤的原因又并不局限于钝器压擦,因此不能排除死者相关损伤由指甲抓擦、动物抓挠或其他多齿状物体刮擦形成——尤其是位于左膝部位的那处4cm长的3条擦伤,完全有可能由某种尖锐物长距离划擦造成。

再进一步分析:假定死者身上的这几处损伤是由凶手持管子钳这一钝器大力击打所造成,以手腕处并不粗壮的小骨为砧,需要多大的力度才有可能造成皮肤“表皮剥脱”状的损伤?这种力度打击之下,又是否会造成更严重的骨折等损伤?

这些专业的医学问题,会留待日后用更科学的方式解答。

第三个问题:这三处分布于双手和左膝处的“梳状平行”损伤,有可能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

对于“右手背侧 腕部”和左手前臂外侧这两处损伤,最容易联想到的产生原因就是:死者在遭受凶手打击伤害过程中,双手本能抱头、抵挡所致——此时双手手掌向内,手背和手臂外侧都暴露在外。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就意味 着死者绝非如赵亚新本人所供述的那样被一击殒命,在头部遭受致命打击前,很可能双手在防御过程中受到过两下大力击打!

再进一步分析:在这种危急的情况下,很难想象被害人生前没有发出呼救声,甚至有过激烈反抗!

但是,与被害人同住一楼的父母又都没有听到过呼救声。

有可能被害人被突如其来的攻击吓呆了,确实忘记了呼救;也可能一切都发生的很快,被害人的呼救声过于短促,没能惊醒家人;也可能,凶手行凶时,被害人头部被蒙上了棉被无法呼救;又或者,凶手确实朝着被害人头部一击毙命,事后故意制造了其他部位的损伤。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尚需其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但无论结论是什么,都可以肯定一点:赵亚新有罪供述中的作案过程,绝非事实——而在本案所有判决书中,关于这一至关重要的情况都是空白。

这把神秘而又罪恶的管子钳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又是从哪里来的?

赵亚新在第一次笔录中称:

“我在高塍镇做电焊工时,发现有一把新管子钳,我还问当时厂里的同事王某俊是谁的,他也不知道,所以我就拿回家了。”

严格来说,这把管子钳是赵亚新从工作单位偷回家的,但是,面对厂里形形色色的财物和工具,为什么独独看上了这把管子钳呢?

在第二次笔录中,赵亚新提供了这把管子钳更多的信息:

“管子钳是红色的,长30公分左右,约六成新。”

但在赵亚新当时妻子孙某琴的笔录中,她却称:

“家中有起子、老虎钳、扳手等工具,但是没见过管子钳。”

而刘建林对管子钳的描述又有所不同:

“管子钳什么样子没看清,只看见管子钳长约60多公分。”

乍一看,相比赵亚新自述的30公分,刘建林所见的统一吧管子钳长了一倍;细一想,刘建林能在看不清管子钳颜色的情况下,反而看得清长度。

在刘建林的笔录中,这把管子钳的出现也过于频繁甚至刻意——比如他在赵亚新潜入被害人家中后,描述自己站着楼下听到的声音时说:

“房间里有声音传出来,先是搏斗声音,然后是混乱的声音,好像还有管子钳敲击物体的声音。”

管子钳敲击物体,到底会发出什么有辨识度的声音呢,独特到能让刘建林从混乱的声音中精准的分辨出来?

为了印证赵亚新关于管子钳说法的真实合理,办案人员也找来了他当年工厂的同事做证:

“赵亚新是电焊工,平时要用的电焊机、老虎钳、榔头、起子以及管子钳等。管子钳最长的60公分左右,最短的30公分。”

在众人的笔录中,关于这把管子钳的描述言之凿凿,它在赵亚新手中不幸沦为杀人凶器后,就被赵亚新连夜骑着摩托扔到了“殷村港河里”——从此彻底消失,再也没人见过它。

在宜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他们是这样描述这件至关重要的作案凶器的下落的:

“我局将赵亚新带出辨认其扔管子钳的地点,但终因时间太长其无法辨认出正确地点且又因该河道几年来被多次清淤,故无法对管子钳进行打捞。特此说明。 ”

所以,办案机关很可能根本就没有试图去寻找过这把管子钳的下落。

就这样,这把神秘的管子钳撬开了被害人家的门、杀死了两个无辜的人,本应牢牢占据全案证据的最中心位置,却仿佛一个幽灵,完成它罪恶的使命之后又神秘的、永远的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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