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

4起违规吃喝典型问题

其中:

曹县邵庄镇中心小学原校长程学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21年春节至2023年春节,程学林在任曹县邵庄镇中心小学校长期间,接受学校食堂承包方实际控制人的邀请,多次组织参加宴请,费用均由食堂承包方承担。程学林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1月,程学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涉及教育领域相关的案件还有很多,再增加一个案例,希望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德州一高中副校长、年级主任收培训机构好处费近百万元,

以受贿罪被判刑

刘东,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捕前住齐河县,原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部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齐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刘怀玉,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系齐河县,原任齐河县实验中学副校长,副科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齐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东、刘怀玉在与杨某的北京中科瀚华培训机构合作培训过程中,刘东作为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级部主任,刘怀玉作为副校长分管2014级级部工作,分别利用其管理教学、学生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杨某培训机构招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刘东共非法收受杨某培训好处费786415元,其中刘东、刘怀玉共同参与好处费的数额是457605元,刘东单独收受好处费的数额是328810元。刘东将好处费中的9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刘怀玉将所分的好处费148000元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剩余528415元存放于刘东控制的王某1账户内。案发后,刘东已将涉案赃款618415元退出;刘怀玉已将涉案赃款148000元退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1月北京中科瀚华培训机构负责人杨某与齐河县实验中学进行春季高考培训合作过程中,为顺利招生及开展培训业务,杨某分别找到负责具体培训事宜的包级副校长刘怀玉、级部主任刘东,杨某向刘东承诺按培训费的35%返还好处费,杨某、刘东仅向刘怀玉汇报好处费为20%,15%的好处费由刘东单独占有,刘怀玉同意后由刘东负责收取,刘东共收受杨某好处费390365元。刘怀玉参与其中的216130元,此款刘怀玉、刘东二人商议向动员学生报名春季高考的班主任按每名学生500元标准发放(实际未发放),剩余部分二人均分,按照约定刘东分别于2016年10月4日、2016年12月26日分给刘怀玉87500元。分别为:

(1)2016年3月杨某收到春季高考高二学生培训费312000元,按照约定送给刘东112000元,刘怀玉参与其中的62400元。

(2)2016年7月春季高考学生117人参加暑假培训,每人学费1500元,杨某收到培训费175500元,按照约定杨某送给刘东好处费48975元,刘怀玉参与其中的22650元。

(3)2016年9月杨某收到春季高考高三学生培训费638000元,按照约定于2016年9月12日将好处费229390元转到由刘东控制使用的王某1德州银行账户内。刘怀玉参与其中的131080元。

二、2017年4月份刘怀玉、刘东共同利用职务之便,为北京中科瀚华培训机构负责人杨某春季高考生文化课培训提供帮助,由刘东收取好处费50000元,刘东将其中的41200向刘怀玉汇报,所得款项分给刘怀玉10500元、徐茂金12000元、郑业峰8000元,剩余19500元被刘东据为己有。

三、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刘怀玉、刘东共同利用职务之便,为北京中科瀚华培训机构负责人杨某美术生文化课培训提供帮助,杨某承诺按培训学费的40%返还好处费。杨某、刘东仅向刘怀玉汇报好处费为25%,15%的好处费由刘东单独占有。后因招生人数超过预期,杨某对超出60人的部分将好处费比例提高至50%,刘东未将此告知刘怀玉,在美术生文化课培训过程中,共收受杨某好处费346050元。刘怀玉参与其中的200275元,此款刘怀玉、刘东二人商议向动员学生报名文化课培训的班主任按每名学生1000元标准发放(实际未发放),剩余部分二人均分,按照约定刘东于2017年2月22日分给刘怀玉50000元。

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证实其系中科瀚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东曾是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年级主任,刘怀玉是2014级包级副校长,2014级春考培训费是其和刘东商议确定的,培训费是2016年3月份高二下半学期2600元/人,2016年7月份暑假培训1500元/人,2016年9月份高三全年学费5800元/人,培训费共计9900元/人。再加上800元的资料费,总共是10700元/人。因刘东、刘怀玉在其承接的实验中学春考培训业务中提供帮助,其为表示感谢将总培训费的35%留给刘东主任,其与刘东向刘怀玉汇报的2014级春考培训好处费是培训费的20%,另外的15%算是瞒着刘怀玉单独多给刘东的一块好处费。双方合作一开始没有签协议,到了2016年9月份杨茂君校长让补签的合作办学协议。一般是学生交到实验中学的出纳赵磊的私人账户上,先由赵磊核对和保管,其拿着收据分别去找刘东、刘怀玉、杨茂君校长签字同意后,再去找赵磊领钱。2014级春季高考高二学生培训最终报名的学生总共是120人,每人交费2600元,共计312000元。其按照35%的比例应该给刘东109200元,但是实际其给了他112000元,这样就多给了他2800元,虽然是定的有比例,但也不是完全按比例来,只可能会多给点,不会少给。

2016年9月其收到高三学生春季高考培训费638000元,按照约定的35%的比例,其给了刘东229390元好处费,其通过跨行实时转账,转入刘东提供的王某1尾号为6574的德州银行卡内转入了229390元。

2016年7月春季高考学生共有117名参加暑假培训,每人1500元培训费,按35%比例算应该是61425元,这些钱都给刘东了。

2017年4月其为组织学生到济南参加春季高考文化课培训,经过刘东、刘怀玉的帮助当时一共是103名学生参加培训,共102名学生交费(一人免费)其按承诺给刘东30%的好处费,后其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刘东50000元的好处费。

在2014级美术生文化课培训过程中,其与刘东商定从学生交的全部培训费中拿出40%来作为好处费给刘东。其与刘东只向刘怀玉汇报这次培训班的好处费是培训费的25%,剩下的15%是单独给刘东的好处费。后来因为招收的学生比预想的多,其最终将好处费定为前60名学生按培训费40%比例不变,60名之外的学生按培训费的50%比例。后来其按约定以88名学生计算的好处费346050元给了刘东。

刘东为逃避纪委的调查,以借贷关系的名义形式上给其退过一次钱,数额是180000元,刘东把这180000元通过银行打给其之后,其又取出钱来把钱还给刘东了。

(2)证人杨某君系齐河县实验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其证言证实刘东是其学校2014级年级主任、刘怀玉是2014级包级副校长,学校各级部教学管理中的费用都是由学校财务统一报销。大约在2015年5月其决定与杨某的中科瀚华公司合作开展2013级春考专业培训,后来2014、2015、2016级春考专业课等培训也都是让杨某的培训机构承接的。其为中科瀚华公司与齐河县实验中学合作进行春考技能培训上提供过帮助,收过杨某给的财物。杨某是否还给过学校2014级部其他人员各种名目的回扣或者好处费,其不清楚。2017年9月份之后,齐河县纪委领导找其核实情况,问其是否知道刘东和刘怀玉的事,其当时真是什么也不知道。后其找到刘东,问他是怎么回事,刘东支支吾吾,最后只是说纪委找他们是为了核实春考培训机构打给他一些钱,说是给老师们发奖金了,别的什么也没说。其当时很生气,还训斥了他一顿。后来其又碰到刘怀玉副校长,问刘怀玉纪委调查的情况,刘怀玉也不告诉其实情,只是说都是刘东弄的一块春考费用,说是加班费和奖金。

(3)证人郑某峰的证言证实其曾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级部副主任,2014级学生成立了两个春考班,其担任十六班的班主任,徐某金是十五班的班主任,其记得这两个春考班一共有120人左右。春考生的培训费是高二下学期每生2600元,高三全年每生5800元。2016年9月26日其领过暑期春考补课补助4020元,这个钱是学校定下来的,是其应该领的。2017年4月份春考补课的时候,刘东从每名学生中拿出200元的费用给其,刘东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其8000元。这8000元其不该要,因为这次培训其什么也没有参加,也没有付出过什么。

(4)证人徐某金的证言证实其曾任2014级级部副主任、春考班13班班主任,当时班内有74名学生,高二快放暑假时加入了一个人(陆某慧),人数变为75个人。陆某慧因为家庭比较困难,其和刘东跟杨某商议后,决定免除她的培训费。春考生的培训费高二下学期是每人2600元,学生都是交的现金,高三全年是每人5800元,学费大都是学生直接打到学校财务赵某账户上,然后把小票交给班里。2016年7月份春考生参加暑假补课时其领了7天的补助1050元,这是年级统一组织的。2017年4月份春考生去济南培训文化课的时候,刘东给过其一部分费用,记得是每名学生按200元给的,给了其60个人的共计12000元。其现在知道这些钱不该领。

(5)证人徐某与刘东是初中同学,系齐河县实验中学老师,其证言证实2010至2011年期间,刘东陆陆续续借其300000元钱,因其一直向刘东催要,刘东让其办了张银行卡说是还钱用。2016年底2017年初,其叫着刘东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德州银行齐河南龙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办卡时刘东要求预留他的手机号,其把银行卡办好后就给刘东了,直到2017年9月10日左右,刘东把这张尾号为2935的德州银行卡还给其之后,其才控制这张卡的。自开卡至2017年9月10日之间,这张银行卡的实际控制人是刘东。

(6)证人王某1与刘东是高中同学,其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刘东用其身份在德州银行开了一张银行卡,其当时办卡时预留的信息、手机号是其自己的,密码是由刘东自己设置的,办完卡其就把卡给刘东使用了,这张卡中的交易和其没有关系。刘东还曾借其身份证说是取钱用。

(7)证人赵某现任齐河县实验中学总务处主任兼出纳,其证言证实其经手收过2014级春考生交的培训费,当时是杨茂君校长安排其负责收取的。高二收的学费其打到刘东账户上一部分,另外高二还有一部分培训费是班主任收的现金从其这里走的账,直接交给杨某了;高三有110名学生的学费是转到杨某账户上的,另外2名学生的培训费因为交的比较晚,其收到现金后存到杨某的账户上。其当时都是用农商行收取和支付培训费的。向杨某支付春考生培训费的时候,单据上必须有刘东、刘怀玉、杨某君签字后才能支付。一般都是刘东拿单子找其付款。因为当时杨某提供的账号在打款时需要排队而且还有手续费,其听说刘东有手机银行,这样不需要排队也没手续费,就让刘东告诉其账号,其就把培训费打到刘东的账户上了,由刘东再转给杨某。高二时交的培训费中有一笔91000元没有转款记录是因为当时部分学生是以现金方式交到级部的,级部把钱转给杨某了,只在其那里走一下账,这91000元的培训费应该就是这个情况,所以没有转款记录。高二的培训费是通过信用社账号转给刘东的,高三的培训费是通过农行转给杨某的,没有直接给朝栋付过现金,刚才所说的91000元应该是级部直接支付的。

(8)证人刘某菊曾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6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2016年高二上学期末,年级主任刘东召开班主任会,要求班主任征求学生们的意见,动员学生积极报名春考。其班里只有1个人报名参加春考。春考生的培训费是怎么收取的,其没有参与过。动员学生参加春考时,刘东没有提过给其费用,其没听说过有这回事。其班里报美术文化课补课的有10来个人,当时刘东召开班主任会,安排动员学生积极报名这次文化课补课培训,记得当时学费是一万多。其没有动员,学生们有报名的其也不经手,都是他们自己和培训机构打交道。动员学生参加这次文化课补课,刘东也没有提过给其费用,其没听说过有这回事。

(9)证人庄某勇曾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部14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2016年高二上学期末,年级主任刘东召开班主任会,要求班主任征求学生们的意见,动员学生积极报名春考。其班里学生数总共是55人,大约有10多个人报名参加春考。春考生的培训费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了,其没有参与过。动员学生参加春考时,刘东没有提过给其费用,其没听说过有这回事。

(10)证人范某勇曾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部5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其班里没有2014级学生参与春考;学生参加美术文化课补课的事是刘东他们自己弄的,其班里约有10个学生,具体数忘了。那段时间其请病假了,刘东有事都是安排班里的班干部具体办的。春考生的培训费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记得当时学费是一万多,其没有经手。学生参加这次文化课培训,其听其他老师私底下说刘东在开会时说过有按学生学费的10%给班主任费用这回事,但其当时因病请假,没有参会。而且听说最终也没兑现。

(11)证人蒋某良曾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部8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其班里没有2014级学生参与春考,其也没有参与过。学生参加美术文化课培训是刘东他们自己弄的,其班里有7个参加培训补课的,当时学费是10000多,其没有经手,应该是学生直接向培训机构交的。刘东主任向其提过给费用,但具体是私底下说的还是在开会时说的其想不起来了,也没说具体的数额或比例,最终也没兑现。

(12)证人阮某武曾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部12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其班里没有2014级学生参与春考。让学生参加美术文化课培训是刘东和一个叫中科瀚华的培训机构他们自己弄的,其班里有13个或14个学生参加这次培训补课,培训费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记得当时学费是10000多,其没有经手,应该是学生直接向培训机构交的。其记得刘东主任是在开班主任会时说的,说是班主任们做工作了会给些辛苦费,最终也没兑现。

(13)证人张某强曾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部9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2014级分流春考学生的时候其带的班是十一班,其班里有17个学生分流去春考班。当时年级主任刘东召开班主任会,建议学生参加春季高考来考取本科,其把刘主任开会的内容向全班学生传达了。其班里参加春考的人数是17个人,后期是否有变动其就不知道了。春考生的培训费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其没有参与收过。刘东从来没有给其说过动员春考学生有费用的事情,其也从来没听说过此事,刘东也没有因为动员春考学生给过其任何费用。其没有参与过与春季高考或美术文化课补课之类的工作。

(14)证人明某福曾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部13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大概在2015年5月份开始分流2014级美术生,但是班里学生报名的不多,其印象里只有大约10个学生。2016年高二上学期末,刘东召开班主任会,建议学生参加春季高考来考取本科,要求班主任动员学生报名春考。春考分流后其带的是14班,班里总共有60来人,春考分流分了两次,第一次大约有2、3个学生报名,第二次大约有5、6个学生报名,相关资料其已经找不到了,总共大约是8个人左右。春考生的培训费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动员学生参加春考时,刘东从来没有跟其说过给费用的事,也从来没有给过其关于动员春考的任何费用。但是其和其他班主任闲谈的时候听到过这个事,但是具体谁说的不记得了。

(15)证人王某2与刘东是同事关系,其证言证实2016年高二上学期的时候,级部主任刘东安排的培训机构给学生们讲解春考班的情况,春考班分流时其班里分流出七八名学生去参加春考。向学生动员宣传春考班的事其没有参与,是培训机构利用课间课余时间向学生动员宣传的,报名时学生自愿,中途有退出来的,有的是因为学费太高负担不起,有的是专业不对口,学习没兴趣。当时刘东露过给其费用,但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其班里的学生参加文化课培训都是自愿出去的,其对学生出去参加文化课培训持反对意见。当时其班里出去参加文化课培训是由刘东联系的。

(16)证人刘某与刘东是同事关系,其证言证实其记得2014级学生是高二的时候进行春考班分流的,是级部主任刘东安排的培训机构给学生们讲解春考班的情况,刘东在给班主任开会的时候也说过动员学生参加春考的事。其班里分出来几个学生其记不清楚了,发动春考时刘东露过,说在发动春考上不能让班主任们白忙活,意思是说给一部分费用,但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其也没有问过费用的事情。

(17)证人孔某与刘东是同事关系,其证言证实当时其是反对其班里的艺术生学生出去参加文化课补课的,那时候有部分学生找到其说想出去参加文化课补课,其就在班里给同学们讲不建议任何同学出去学习,后来有2名学生不听劝告,出去参加文化课补课了,2014级学生文化课补课是谁组织的其不知道,现在知道是一个叫中科瀚华的培训机构培训的。

(18)证人单某华曾任2014级年级主任、11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班里没有2014级学生参与这次春考。当时刘东和一个叫中科瀚华的培训机构他们自己弄了美术文化课培训,班里有12个学生参加这次培训补课,当时刘东召开班主任会,要求班主任动员文化课成绩差的学生积极报名。其回到班里就向学生传达了,让学生自己做决定。这次文化课培训费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其记得刘东主任是在开班主任会时说的,说是班主任们做工作了,会给些辛苦费,不记得说具体的数额或比例,至今也没兑现。

(19)证人陈某曾任2014级的班主任,其证言证实2014级高二分流春季高考学生的时候,其班里约有6个学生分流去春考班。其对动员春考这个事一点也没印象。其班里有14个人参加了美术生文化课培训。听其他老师说动员学生参加美术生文化课培训有回扣,但是没说过多少钱,其还去问了刘东这个事,他也没回话。

(20)证人李某山曾任2014级10班班主任,其证言证实其班里没有2014级学生参与这次春考。学生参加2014级的美术文化课培训是刘东和一个叫中科瀚华的培训机构他们自己弄的,其班有4个学生参加这次培训补课。当时年级主任刘东召开班主任会,要求班主任动员文化课成绩差的学生积极报名。这次文化课培训的培训费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记得刘东在开班主任会时说班主任们做工作了,会给些辛苦费,也没说具体的数额或比例,至今也没兑现。

(21)证人朱某系实验中学2014级学生家长。其证言证实其女儿学的美术,2017年春节后其女儿说老师推荐让去济南参加文化课培训,能提高分数,其看她愿意去就同意了,是在济南黄台那边的山东艺术设计学院学了大约两个多月,学费交了10700元。当时是学校让把学费交到一个指定账号上,转钱是用的其女儿名下尾号为8070的山东农村信用社生肖卡。

(22)证人邱某、安某、王某3、郑某、李某1、柴某、李某2、闫某均系实验中学2014级学生家长。他们的证言均证实其孩子参加实验中学组织的艺术生文化课培训班交纳学费数目及方式。

供述和辩解

(1)刘怀玉在检察委的供述证实其从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作为包级副校长分管2014级部工作。在担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包级副校长期间,其负责2014级级部的全面工作。其学校2014级级部和北京中科瀚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作的春季高考培训,该公司负责人是杨某,合作的项目包括2014级春考班的专业课培训、暑假补课和文化课培训。2014级春考培训费是分高二下学期、高二升高三的暑假、高三到高考结束的三部分费用,每个学生高二下学期培训费用是2600元,暑假春考补课是1500元,高三是5800元,这样一个学生就是9900元,另外还有一些教材的费用,是800元。杨某有一次当着其和刘东的面,说是留总培训费的20%作为费用,每个学生的费用是9900元,再乘以学生人数就是总培训费。2014级部日常教学和办公的费用都由学校保障支出。其主要负责和学校联系,和杨校长汇报,2014级的具体工作其都是交给刘东去做。杨某说过给好处费以后,其知道2013级也有这个好处费,就叫刘东问2013级部杨某留这个好处费的分配情况,因为2013级级部跟杨某的培训机构已经合作了,经询问决定跟2013级一样,除了给班主任每发动一个学生500元的好处费外,剩下的钱两人一人一半。

2014级学生的春考专业班培训费,杨茂君校长安排的是让学生交给学校的财务室,由校财务室统一支出给杨某的中科瀚华。后来高二下学期的2600元和高三全年的5800元是学生交到了学校财务,暑假补课的1500元是学生直接交给了杨某的中科瀚华。2014级春考班的培训时学生交的高二的春考培训费是2600元,人数是120个人,高二的培训费总数是312000元,再乘以20%就是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是62400元。高三的春考培训费是5800元,人数是113个人,高三的春考培训费是655400元,再乘以20%是应该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是131080元。暑假的春考培训费是1500元,人数是117个人,暑假培训费总数是175500元,再乘以20%是35100元,这应是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后来减去应该发给老师的暑假值班和课时费12450元,实际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是22650元。综上,杨某给其和刘东合作春季高考专业培训的好处费按最开始商量的数应该给其和刘东228580元,后来扣除了给老师的暑假值班和课时费应该给其和刘东的是216130元,其和刘东共同承担这216130元的责任。具体都是刘东负责和杨某联系给好处费的事,杨某有没有将这216130元的好处费给刘东,其没有过问过,但是杨某给刘东好处费后,刘东一般都会跟其说一声。和刘东当时商量给班主任的好处费,后来有没有实际发给各班主任,其不知道,其一直没问过刘东。该分给其的好处费,刘东分别在2016年10月转账给其40000元,2016年12月转账给其47500元,都是转到了我尾号为5889的农业银行贷记卡上。这87500元其在2017年上半年用于还其在济南买房子的房贷了。

在2017年4月2014级部和杨某合作过春季高考文化课培训,培训时间大约是1个月。这次培训费的价格是刘东和杨某具体谈的,其没有参与,刘东谈完后跟其汇报过,说价格是1500元,包括食宿费和补课费。然后其和刘东一起去跟杨茂君校长汇报了这个价格,杨茂君校长表示同意了。其记得是100来个学生去了济南进行春考文化课培训,向其出示的书证上显示去了103个学生,按照学生103人算的话,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是41200元,其和刘东共同承担的这41200元的责任。当时和杨某约定的按学生人数给班主任1个学生200元的好处费,其是1个学生100元好处费,刘东也是1个学生100元好处费,这个好处费是帮忙做工作、多发动些学生多点生源的好处费。后来刘东按105个学生转到其尾号5889的农业银行卡上10500元,其用于还其在济南买房子的房贷了。

2017年1月份左右,是在2014级美术生联考知道专业成绩后,杨某找其联系美术生的文化课集中培训,这次美术生文化课培训每个学生的培训费是9200元,生活费和住宿费是1500元,总共是10700元。杨某在其办公室时提出来按总培训费的25%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发动学生参加美术生文化课培训的事,其具体安排给刘东了。因为之前有春考好处费分配的先例了,其和刘东没有具体谈,这次还是和以前一样,就是除去给班主任的一个学生600元的好处费,剩下的其和刘东平分。参加美术生文化课培训的2014级学生是88人,其中86个学生交的是10700元;还有1个学生交了10000元,少交了700元;另外还有一名学生交了4000元,包括3500元的培训费和500元的住宿费。这次杨某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应该是87人乘以9200是800400元,乘以25%是200100元,再减去少交的700元是199400元。另外再加上3500元的25%是875元,这样杨某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是200275元,其和刘东应该共同承担这200275元的责任。杨某应该是将这200275元的好处费给了,该给其的好处费刘东给了,大概在2017年3、4月份学生去了济南培训以后刘东转到其尾号为5889的农业银行贷记卡上50000元,其还在济南买的房子的房贷了。

在与杨某的合作中,春考专业课培训部分的好处费是216130元,春考文化课培训部分的好处费是41200元,美术生文化课培训部分的好处费是200275元,三部分杨某共计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是457605元。其中其分得的好处费一共是148000元。杨某给其和刘东的好处费,其不应该要,因为组织学生参加春季高考、美术生文化课培训本身都是正常的教学活动,从中向培训机构拿好处费肯定是不应该的。其没有向学校或2014级级部报过账,除了春考专业课培训部分,其向杨茂君校长暗示过杨某给了好处费,从没向其他人说过杨某给好处费的事。

(2)刘东在检察委的供述证实其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担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学生级部主任兼任班主任。作为2014级级部主任,其主要职责就是教师教学和学生管理。在担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级部主任期间,其在与北京中科瀚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春考生和美术生文化课培训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杨某给的好处费。当时定住合作以后,杨某在其办公室里说,从每名春考生的培训费中拿出20%留给级部作为费用,另外再拿出一部分来单独给其,一共给其35%,多出来的部分让其个人支配。当时这个20%和35%的比例是杨某自己主动提出来的,说成“费用”只是好听一些,实际上是给其和刘怀玉及动员学生参加春考的班主任的好处费。杨某承诺单独给其的15%,其没跟刘怀玉校长说过。

杨某承诺春考生专业培训部分的好处费都给其了。2014级高二培训时一共收了120名学生的学费,共计312000元,杨某分两回给其112000元的好处费。

2016年暑假这次培训,杨某是按35%的比例给其117人的好处费,共计61425元,这笔钱是杨某给的现金。在这61425元中应该扣除其和班主任、老师们的值班费和课时费共计12450,实际在其手中的好处费是48975元。

2014级高三培训一共收到114人的学费,杨某按35%的比例给其113人的好处费,共计是229390元,这笔钱其让杨某打到了其控制并使用的王某1德州银行卡上了。

其中,高二这次杨某给的好处费,其当成是单独留给其自己的,所以没有和刘怀玉说;2016暑假杨某给的48975元好处费和和高三给的229390好处费,其给刘怀玉汇报过,但没汇报具体数,刘怀玉知道该给多少好处费。从杨某给的这三次好处费里,其按照之前跟刘怀玉商量的分配方案,留出该给班主任的部分之后,在2016年10月份和2016年12月从王某1德州银行卡上分两次转到刘怀玉农行卡上87500元。按照其和刘怀玉商量的分配方案该给班主任老师的好处费,实际没给班主任老师发,因为原本想在高三暑假放假之后给老师们发,结果后来县纪委查合作办学的事,我就没敢再发。其和刘怀玉以及班主任老师们都不应该要这个钱,这都是我们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不应该从学生的春考培训费中扣好处费。

2017年4月份组织学生们到济南参加文化课培训,经过核实一共去了103人,其中路晓慧是免学费的,这样一共交了102人的学费,钱是杨某在济南自己收的,共计153000元。杨某收起学费之后打到其控制并使用的王某1德州银行卡上50000元的好处费。当时杨某说给的这50000元好处费是按105人算的,多出来的让其自己留下就行。给其50000元好处费后,其接着从王某1德州银行卡上转到刘怀玉农行卡中10500元,也是按105个人给他算的。另外其还给了徐茂金12000元(60人×200元=12000元),给了郑业峰8000元(40人×200元=8000元),两人共计20000元。剩下的19500元一直存在其控制并使用的王某1德州银行卡上,多出来的部分其没跟刘怀玉说,因为杨某说是单独给其留的。

2016年12月份杨某承接美术生文化课培训,学费定的每生9200元,加上住宿费1500元,一共10700元,刘怀玉安排其和杨某谈的合作,定的学费是由其来收取。这次杨某跟其说一共给留学费也就是9200元的40%的好处费,其中25%是给其和刘怀玉的,15%的是单独留给其的。后来因为招的学生比较多,杨某就把好处费改为60人以后的按50%给好处费,60人之前的按40%给好处费。其就只向刘怀玉汇报了杨某留25%好处费的事情,当时一块商量给班主任每生1000元费用,剩下的其和刘怀玉平分。这次培训一共有89名学生参加,其收了85人的学费,其中有一个交了10000元,这85人的学费共计是908800元;另外3名学生是把学费直接交给杨某了,这3个人里面有一个交了3500元;另外还有一名学生的学费没有落实清楚。因为这次是其先收的学费再和杨某结算,其就先把好处费按比例扣出来。其根据小票核对已有70人交了学费748300元,这样我和杨某只对已交学费的70人算的账,其按照约定把266100元的好处费当时就扣下了。另外18人的好处费是按学费的一半留的,其中一人交学费是3500元,其把好处费79950元当时就自己扣下了。除了这79950元,其手里还有80550元的学费该给杨某,因为当时还没算完账,所以也在其用的王某1那张卡上放着了。其用王某1德州银行卡通过转账方式转到刘怀玉农行卡上50000元的好处费。按照其和刘怀玉商量的分配方案,该给老师的好处费也没分,也是想着高三暑假放假之后再分,当时纪委一查,其就没敢再分。

杨某在2014级春季高考专业课培训中一共给了好处费112000元,其中其和刘怀玉共同知道的20%部分是62400元,49600元是单独给其自己的好处费;2016年暑假春考生专业课培训中杨某给了48975元的好处费,其中其和刘怀玉共同知道的20%部分是22650元,26325元是单独留给其自己的;2016年高三春考生专业课培训中杨某给了229390元的好处费,其中其和刘怀玉共同知道的20%部分是131080元,98310元是单独留给其自己的;2017年春考生文化课培训中杨某给了50000元好处费,其中其和刘怀玉共同知道的每生400元部分是41200元,8800元是单独留给其自己的。其是按105人给的刘怀玉,按40人给的郑业峰,按60人给的徐茂金,所以在给徐茂金和郑业峰分完钱后,其手里还剩19500元;2017年美术生文化课培训杨某朝栋给了346050元的好处费,其中其和刘怀玉共同知道的25%部分是200275元,145775元是单独留给其自己的。综上,杨某在与2014级合作春季高考培训过程中一共给了786415元的好处费,其中其和刘怀玉共同承担457605元的责任,328810元是杨某承诺给其自己的,这328810元由其自己承担。其一共收到786415元好处费,分给刘怀玉148000元,分给郑业峰8000元、徐茂金12000元,其手里还剩下618415元的好处费,其用了其中的90000元还自己的房贷了,其他的没动。

2017年下半年纪委在查帐,其感到害怕,其只记得美术生文化课培训部分共收到88万元左右的学费,按照25%算的话杨某应该给其22万元左右,但其手里还剩下40多万,这样就多出18万来,其觉得他单独留给其这18万元数额比较大,就找到杨某说,让他补签了一个美术生文化课培训25%的保证金协议,当时补签协议就因为纪委查其账,使多拿的钱有个说法,将25%的好处费说成了教学质量保证金。其想办法凑了18万退给杨某,这18万元杨某没留下,后来他又返还了。

杨某给其和刘怀玉的好处费,其没有向学校其他领导汇报过,据其了解刘怀玉也没有汇报过。级部自己没有账,杨某给的好处费也没在学校账上报过。2014级部的有些老师知道动员学生有钱,但是好处费的具体情况他们不知道。

其持有的王某1德州银行卡和徐某德州银行卡这两张卡都是其控制并使用,别人接触不到。这两张卡上钱绝大部分存的都是杨某给的好处费,其也害怕杨某给的好处费早晚会出事,所以存在王某1卡上的钱其一直没动、没敢花;只用徐某卡上的9万元还了个人房贷。

其是主动到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供述在担任齐河县实验中学2014级学生级部主任期间,收受中科瀚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杨某给的回扣。其中春季高考班专业课培训部分按总培训费的30%收的回扣,约28万元;艺术生文化课培训部分按25%收的回扣,约22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东、刘怀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教学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均已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东、刘怀玉于2017年9月8日在齐河县纪委分别对其谈话了解情况时,刘东在谈话中主动交代春考合作时收受杨某费用279390元及在美术生文化课培训中收受杨某按25%的比例给予费用219350元的事实,刘怀玉在谈话中主动交代了与刘东共同收取杨某在春考及美术生文化课培训中给予费用的问题,交代春考培训按20%的比例返还费用和美术生文化课培训按25%的比例返还费用,对返还具体数额并不清楚;2017年9月27日刘东到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交代在春考合作时收受杨某费用279390元,在美术生文化课培训中收受杨某按25%的比例给予费用219390元的事实,因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自首。

两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刘东、刘怀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及刘怀玉的辩护人关于“刘怀玉无主动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均予以采纳。刘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有别于一般犯罪,好处费的数额中包括应发放给班主任的部分,虽不能冲减受贿总额,建议量刑时酌情考虑”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不影响犯罪性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在对其量刑时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酌情考虑;刘东的辩护人关于“2017年春天美术生文化课培训中有部分好处费未进行结算,涉及到79950元的好处费符合未遂的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刘东与杨某就本次培训的好处费虽有少部分未进行最后核实,但学生的培训费已由刘东全部收取,且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已经将好处费扣下,放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属于受贿既遂,对辩护人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刘怀玉系从犯”的辩论意见及刘怀玉的辩护人关于“刘怀玉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刘怀玉在整个受贿过程中对好处费没有控制权,实际受贿所得相对较少,系从犯,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刘怀玉的辩护人关于“刘怀玉平时表现良好,父母年事已高,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刘怀玉的平时表现及父母的年龄状况属实,但不是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事由。两被告人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人民教师,亦担任学校的领导,本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利用自己的学识为学校、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但二被告人在管理教学过程中,辜负人民的期望、学生的爱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理应依法受到惩处,鉴于两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深刻的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已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系初次犯罪,被告人刘怀玉系从犯,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刘东、刘怀玉均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刘怀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二被告人的涉案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