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labubu娃衣自用,应该没问题。那么销售娃衣呢?是否侵权呢?

labubu火了,labubu娃衣也火了

别管今 天天气有多热,都没有labubu热。

不用我多说,大家回想一下最近是否被 刷过屏,就知道了。

labubu有多火呢?

远的,国外大牌明星免费“代言”labubu就不提了,今天热搜,陈赫labubu痛衣:

图:陈赫/小红书,下同

歌手2025里面,GA I也带了labubu:

labubu火 我能理解,但我有点不能理解的是,居然有人专门给labubu设计衣服(俗称“娃衣”):

图:好i吃海鲜喔/小红书

图: 赵然Zoe /小红书

图: PennyXP /小红书

图: Alice /小红书

图: Alice /小红书

图: 佳佳~ /小红书

图: PP61(见过JimmySea版) /小红书

图: PP61(见过JimmySea版) /小红书

图: PP61(见过JimmySea版) /小红书

图: ^_^ /小红书

图: ^_^ /小红书

图: ^_^ /小红书

图: labubu潮玩娃衣 /小红书,下同

图: 难哄小泡芙 /小红书,下同

这些娃衣,大部分由网友自己设计制作,丰俭由己,主打一个自由发挥,其中不乏一些非常精美的设计。

也有一些,已经不满足于给自己家la bubu用,开始销售(上面就有,为了避免广告嫌疑,就不透露是哪家了),甚至出海,卖给老外:

娃衣创 业,已经成为最新最热的赛道:

有人早就出手了:

世界工厂、中国速度 ,绝非浪得虚名。

那么问题来了,设计labubu娃衣自用,应该没问题。如果是销售娃衣呢?靠谱吗?是否侵权呢?

labubu娃衣是否侵权,众说纷纭

L abubu作为泡泡玛特旗下现象级潮玩 IP,有着庞大的粉丝群。你模仿labubu做一个山寨的潮玩,肯定是侵权的,那么给labubu做衣服呢?

对此网友众说纷纭:

有人说不侵权, 如果labubu娃衣侵权,那么娃圈做娃衣的都侵权:

有人说侵权,自己被投诉过:

有人说用别人家娃娃形象肯定是侵权了,除非有授权:

做原创的应该不侵权:

有人说卖衣服不侵权,但是用到labubu形象就侵权:

有人说在亚马逊上包侵权的:

有人做淘宝Jellycat,被抓了:

有人担心会不会告到破产:

有人说可以宣传卖娃衣,都有哪些娃娃可以穿:

有人建议涉及到labubu时,打马赛克即可:

有人说只要出现labubu文字或图片就侵权:

有人说不用labubu拍照就行:

有人说在海外肯定不行,国内就看泡泡玛特想不想抓:

有人说泡泡玛特有专业法务,天天扫描巡逻:

有人说泡泡玛特直播间都在宣传娃衣,应该不侵权:

写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避免跑题:本文讨论的是否侵权,指的是给labubu做衣服,而不是做一个山寨版的labubu。

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就好比说,你打着单依纯的名义带货是侵权的,但你设计原创衣服,恰好单依纯穿着合身、她喜欢,这不侵权。

下面这种山寨版铁定侵权,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卖labubu娃衣,是个好赛道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卖labubu娃衣,是个好赛道吗?

图: 吃恩程 /小红书

labubu是什么,为什么会火?

以防有朋友还不了解,我简单介绍一下labubu。

labubu(拉布布)是中国香港艺术家龙家升,为泡泡玛特创作的森林精灵形象

它外表邪魅狂狷,长着尖耳朵和九颗獠牙,实际善良纯真,有着强烈的反差感。

图:泡泡玛特

龙家升 1972 年出生于香港,6 岁移居荷兰。他的创作启蒙来自北欧神话与欧洲民间传说。

2015 年,Labubu 在其绘本《神秘的布卡》中首次登场,2018 年泡泡玛特获得独家授权后将其发售,2024 年 Labubu 在明星效应等推动下火遍全球。

图:泡泡玛特

Labubu作为泡泡玛特旗下现象级潮玩 IP,其全球火爆的核心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

独特设计与反差萌

Labubu 的形象融合北欧精灵的奇幻元素与暗黑童话风格,标志性的九颗牙齿和“贱贱”表 情形成强烈辨识度。

图:泡泡玛特

这种“丑萌”的反差设计打破传统审美,满足了年轻消费者对个性化和潮流的追求。

明星效应与社交传播

韩国女团BLACKPINK 成员Lisa、泰国公主思蕊梵纳瓦瑞等名人在社交媒体频繁晒出Labubu 玩偶,使其成为“社交货币”。

明星背书和粉丝模仿效应迅速扩大了 IP 影响力,形成跨文化共鸣。

饥饿营销与黄牛经济

泡泡玛特通过限量发售,和隐藏款策略制造稀缺性,例如第三代Labubu全球断货、二手市场溢价高达 30 倍。

黄牛炒作进一步推高产品热度,形成“越难买越想买”的消费心理。

全球化布局与文化嫁接

泡泡玛特通过新加坡子公司,在欧美、东南亚等核心市场进行商标注册,并推出地域限定版(如泰国金丝服装 Labubu),成功渗透不同文化圈层。

其“去标签化”策略避免了文化冲突,使 Labubu 成为无国界的潮流符号。

如果你懒得深入了解,只需记住labubu是泡泡玛特旗下的头牌潮玩IP即可。

卖labubu娃衣,侵权吗?

有了labubu“娃衣”而非山寨labubu这个前提,以及以上这些基本知识,咱们就可以讨论labubu“娃衣”到底是否侵权了。

顺便说一下,我不是律师,以下内容是我自己查的,如果你想做labubu娃衣,或者已经在做,我建议你咨询专业的律师。只当我抛砖引玉就好^_^

线下结论,省流版:即使不使用 Labubu 的任何元素,为其设计并销售原创衣服,仍可能涉及法律风险

商标权的隐性关联风险

如果你在商品标题或宣传中,使用“适合 Labubu”、“Labubu 兼容”等表述,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此类表述如果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与 Labubu 官方存在关联,即使未直接使用商标,仍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新加坡某服饰品牌 Recoil 因在宣传中使用 Labubu 形象作为促销品,被泡泡玛特起诉并公开声明侵权。

此外,目前亚马逊、Shopee 等平台对“暗示关联”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审核。卖家如果在 Listing 中使用“Labubu-compatible”等关键词,可能被平台判定为“暗示官方合作”,导致商品下架甚至账号封禁。

著作权的延伸保护

即使不复制 Labubu 的具体元素,哪怕只是服装的设计风格、配色或搭配方式,与 Labubu 的官方服饰形成“整体视觉关联”,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某侵权案时指出,玩偶服饰的“设计空间较大”,但核心元素的相似性(如北欧精灵风格的剪裁)仍可能触发著作权保护。

如果服装设计中融入 Labubu 的 “暗黑童话” 调性,或联名款元素(如泰国限定款的金丝刺绣),可能被视为对 IP 文化价值的“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加坡某糖果店,因使用 Labubu 样式包装被媒体曝光后,泡泡玛特明确表示“未授权任何商家使用 Labubu 形象”。

外观设计专利的潜在冲突

泡泡玛特有可能已经为 Labubu 的特定服饰,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打个比方,Labubu 第三代的 “机械朋克” 系列服饰,如果已经获得专利保护,即使原创设计未直接复制,只要在“服饰轮廓、材质纹理”等方面与专利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仍可能侵权。

可以说从知识产权(IP)角度看,泡泡玛特目前非常严格、非常较真,涉及到侵权问题,需要充分重视

还有一个值得提出的问题是,给labubu做娃衣,跟“为明星设计衣服” ,两者有本质差异,不能相提并论

明星的形象受人格权保护,而 Labubu 的形象受知识产权保护。

为明星设计衣服,如果不涉及商标,或标志性造型(如单依纯的扇子面具),可能不侵权;但 Labubu 的形象本身是知识产权客体,即使不使用商标,复制其设计语言仍可能构成侵权。

图:芒果TV

明星的服装设计,可基于其个人风格进行再创作,但 Labubu 的“丑萌”美学、九颗牙齿等特征,是其核心识别点。

Labubu 的精灵耳和北欧风服饰,已形成独特的视觉符号,如果在设计中保留类似元素,即使修改配色,仍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明星的粉丝群体,更关注服装与艺人的个人关联,而 Labubu 的粉丝群体对 IP 元素的敏感度更高。

比如 Labubu 的 “坐坐系列” 服饰因适配特定玩偶尺寸,如果原创设计未明确标注独立品牌,消费者可能误认为是官方周边,从而构成侵权。

简单来说,只要没有泡泡玛特的官方授权,你给labubu做娃衣,拿去卖,总有一款侵权理由适合你,就看泡泡玛特是不是想告你

怎样卖labubu娃衣,才不侵权?

既然很难绕开知识产权问题,那么,如果我想规规矩矩做labubu娃衣,到底有哪些合规路径和商业机会呢?

宣传策略要精细化

避免暗示关联的表述,在商品标题和详情页中,使用类似“适用于 15cm 玩偶”、“独立设计娃衣”等中性描述,避免出现 “Labubu” 或其变体词。

避免在包装、宣传图中出现 Labubu 玩偶,或其标志性场景(如魔法森林背景)。

加强娃衣设计原创性

结合潮流趋势(如 Y2K、多巴胺穿搭)或地域文化(如中国传统纹样)进行创新。

此外,你还可以通过特殊材质(如植绒、刺绣)或技术(如 3D 打印)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原创度。比如有些公司为泡泡玛特定制特殊工艺的包装,通过技术合作,巩固了官方合作关系。

获得官方授权合作

如果你想长期经营 Labubu 娃衣,可以跟泡泡玛特签订授权协议。

授权费用通常为零售价的 30% 左右,且需接受设计审核。

瑞幸咖啡曾通过授权,推出联名 Labubu 主题门店,周生生曾合作开发labubu金饰周边,这些都需要支付高额授权费。

如果是小打小闹小批量试水,可以考虑 “形象授权”(仅使用 Labubu 的名字)而非 “设计授权”,但需注意商标法中的 “暗示关联” 风险。

有潮牌通过授权推出 “Labubu x 街头艺术” 联名系列,既规避侵权又提升品牌调性。

说了这么多,我想大家也已经发现了,labubu娃衣这个赛道,看似简单赚钱,实际上水很深。

如果没有授权,你就得提升娃衣设计原创度,并极力避雷“侵权”重灾区;就算拿到授权,也要看拿到的是什么范围、什么类型的授权,在此基础之上,做好娃衣的生产和运营等工作。

总而言之,潮玩这个大赛道,想玩儿好,没那么简单。

否则,这么 多年,为什么全球只 出现了一个泡泡玛特,一个labub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