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商人张某军实名曝光河北青龙盛世黄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事引发网络热议。
据张某军曝光资料,2021年9月15日,张某军以为抓住了命运的馈赠。他签下了一份沉甸甸的《采矿协议》,幻想着位于河北青龙的青龙山矿藏将为他打开财富之门。他万万没想到,这纸协议竟是一张精心编织的捕兽网,而撒网者——青龙盛世黄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合、合伙人栾某杰,早已磨亮了“收割”的镰刀。
协议墨迹未干,“要钱”的戏码便紧锣密鼓地上演了。“买材料”、“走关系办手续”,周某合和栾某杰轮番上阵,理由一个比一个“正当”,态度一次比一次“急切”。短短时间内,133.5万元人民币从张某军的账户流入了骗子的腰包。
而那张承载着张某军全部希望的《采矿协议》,本质上却是一纸空文!
当张某军怀揣最后一丝疑虑踏入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的大门,得到的答复如同一盆冰水浇头:该矿区根本不允许进行商业开采,只能用于“采空区治理”。 所谓“采矿权承包”,从始至终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绝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典型的、赤裸裸的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青龙盛世黄金有限公司、周某合、栾某杰的行为,精准地踩中了法律设定的红线:
明知无履约能力而签约:在签订协议之初就清楚知道该矿区无法进行商业开采(经应急管理局证实),却隐瞒真相,诱骗张正军签订合同。这直接符合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情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在此案中,他们甚至无需履行任何“小额”部分,直接以巨大谎言开局。
虚构事由骗取财物:“买材料”、“走关系办手续”等理由,纯属为骗取张某军钱财而编造的借口,所得133.5万元被非法占有。这同时符合该条第(五)项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共同犯罪,分工明确:公司作为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平台”,周某合(法定代表人)和栾某杰具体实施诱骗和收款,三人(含公司实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分工协作,构成典型的共同犯罪。
133.5万,对一个商人而言,可能是半生积蓄,是企业的周转命脉,更是对河北青龙诚信营商环境的沉重一击。此案数额已远超“数额巨大”标准(通常起点在数十万元),逼近甚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通常起点在百万元以上)。
更令人愤慨的叩问是:如此行骗,何以畅通无阻?
一家明知矿区只能治理、不能开采的公司,何以能堂而皇之地以“黄金”、“采矿”为名继续存在?其注册信息、过往经营是否存在疑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和日常监管职责?
“采空区治理”这一关键的土地利用限制信息,为何未能形成有效的公开查询或风险警示机制,让骗子得以轻易利用信息差行骗?信息壁垒是否成了诈骗的温床?河北青龙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作为,维护当地的投资商誉和公信力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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