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关键环节,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中,以未经评估作价的财产出资的有效性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梳理股东非货币出资的法律要点,为大家提供有益参考。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8 年 11 月 18 日,宏某公司股东盛某、永某、夏某公司签订《实物、土地使用权移交及出资确认书》,约定盛某与永某公司向宏某公司移交认缴的实物资产(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该确认书明确了实物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投资价值,并约定投资者按确认价值享有股权。

后盛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永某公司若以土地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评估及财产权转移手续,但案涉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评估,故确认书的事实基础不成立。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该确认书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与宏某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比例一致,合法有效,可作为认定出资的依据。2008 年 12 月 11 日,案涉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宏某公司名下,永某公司完成出资义务,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及转让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永某公司土地出资义务已完成,其他土地来源问题不予审查。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即便未经评估作价,出资行为依然有效。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本质是赋予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履行义务的权利。

法院在认定出资是否全面履行时,应委托评估机构作价,若评估价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需出资人补足差额,但已出资部分有效。此前相关案例裁判中,也将该评估规定视为管理性规范,认为未经评估的程序性瑕疵不影响出资约定效力,也非公司主张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前置程序。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满足相应合规要求才能确保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可能因出资不规范而被认定为未足额实缴出资,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当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财产已完成交付与权属变更,出资数量足额,但价值显著低于章程定价并影响公司资本充实时,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交付该出资的股东需补足差额,公司有权要求其全面履行义务。

司法实践中,现金补偿是最常见的补足方式。若判决后债务人无法实际履行,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和解,通过以物抵债、减资、变卖股权等灵活方式实现债权。

新规出台,评估要求趋严

新规出台,评估要求趋严

2025年7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作出新规范。

新规要求企业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

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放管结合”的思路。一方面尊重股东自治,另一方面通过强化评估程序防范财务操纵风险。

实务操作建议

实务操作建议

对出资额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确定性,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

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可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法律明确列举的五类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和债权

股东不得单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约定或取得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

全体股东需通过决议,确认评估结果、产权转移时间及交付方式,与其他股东达成书面共识,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方法符合准则,避免纠纷。

评估应在出资时进行,以出资时的价值为准,评估价高于章程定价的,超出部分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出资后因市场变化等原因贬值,股东不担责(另有约定除外)。

非货币出资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总结

总结

综上所述,非货币出资需满足公司章程约定、评估作价等条件,特殊形式出资要求更严格。非货币出资虽能实现资本多元化,但存在法律风险,如未经评估、价值高估低估等可能引发纠纷。因此股东选择非货币出资时,需考虑财产使用价值、法律合规性等问题,可咨询专业股权律师,从方案设计到流程把控提供帮助,确保出资合法有效,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如果您当前有股权问题欢迎积极探讨,心者资深股权律师团队竭力帮助您维护自身利益!立即行动获取工具包了解《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