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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五周年之际,新邱区司法局联合区人民检察院为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集中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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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副检察长尚东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核心内容,详细解读了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强调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根本性质,深入阐释了社区矫正对于促进社矫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方面的重要价值,讲解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职责。社区矫正对象清楚认识到了社区矫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刑事执行措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随后,社区矫正派驻民警还通报一起撤销缓刑典型案例。阜蒙县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私自外出,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和教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最终因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派驻民警用鲜活的案例警示社区矫正对象要严守监管规定,明确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让社区矫正对象清楚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等同于挑战法律权威,必将导致收监等严重后果,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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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警示教育活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通过“以案为鉴”的方式,让社区矫正对象直观认识到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强化了他们的在矫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新邱区司法局将持续创新教育矫正形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