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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一男子去要账时,女子提出肉偿,双方发生关系后,男子减免了对方1000元。

没想到,男子刚要下楼时,被突击检查的民警碰到,男子慌里慌张,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认定男子嫖娼,处以10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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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未当场取得财物,但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杨某也丧失了对刘某的债权,视为双方之间以金钱为媒介。通过双方的笔录、辨认笔录,已经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非一定要现场查获才能认定双方发生了交易。

法院判定,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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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这个案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可以明确地说,依据上面的案情,认定卖淫嫖娼是错误的。

新修订的《

》第七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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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行为一般认为属于常业犯。

刑法理论上,集合犯罪一般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常业犯是指以特定行为作为常业的犯罪,如赌博罪。营业犯则是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特定行为作为职业的犯罪。

在营业犯中,实施一次某种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仍然构成该罪。在常业犯中,实施一次特定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反复实施同种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简单说,卖淫就是常业犯,以此为职业才构成。而本案中刘某如果是单纯为了1000元钱用肉偿,这不构成卖淫,自然也不存在作为对合的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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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本案案发是民警接到周边邻居的举报,称刘某涉嫌卖淫,民警很快上门,进行突击检查,看到了杨某和刘某两人。民警见状,将杨某和刘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认定为卖淫嫖娼,对杨某作出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显然,如果按案情交代,刘某显然是失足女,也就是我们说的常业犯。

在这种情况下,杨某的处罚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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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你自己可能是个清白之身,但如果想不要脸地和别人睡,可能存在着法律的风险,而规避的前提是对方不是失足妇女。

偏偏目前,在中国失足妇女和愿意拯救失足妇女的男性群体大量存在应该是不争的事实。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01人,此后年年上升、成倍增长,1989年查处人数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1992年则查处了24万余人,从1984到1998年间共查处237万余人。而这些仅仅是被发现查处的,据估算,1993年前后每年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人至少有100万-130万人。(资料来源:1993年时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处长徐沪在《社会学研究》发表的论文《中国卖淫嫖娼的现状与对策》)

就我看来,还是应该对卖淫嫖娼和一夜情进行法理判定,将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行为排除在卖淫嫖娼之外,即使有赠送鲜花、首饰、物品等财物交易。

2025年7月13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