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专项

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全面掌握人员流动情况、整治治安乱点、挤压消除违法犯罪空间,提升人民群众安全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二、房屋出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及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屋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集体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房屋出租人违反本通告第二项规定、房屋承租人违反本通告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严禁为他人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匿或者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六、已出租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出租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备案的出租房屋由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水县公安局

2025年7月15日

助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