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对深圳本誉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富兴汇众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微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登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全方位模仿、攀附原告荣耀商标,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荣耀公司支付500万元赔偿,同时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终审判决书部分信息)
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在店招头像、商品标题、商品品牌、宣传图片、商品详情处以及商品实物当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RONOR”“荣燿”“荣鑃”“荣曜”“荣耀的机匠”“MogicBook”“MegicBook”等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荣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商标权人、生产商、销售商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富兴汇众公司为现已被宣告无效的“RONOR”商标的所有人,应视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微盛公司为侵权产品实物标注的制造商以及大部分商品链接标注的3C证书编号所指向的生产商。此外,本誉公司和富兴汇众公司开设了多家拼多多网店和京东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誉公司与富兴汇众公司当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均相同,历史股东也多有交集。本誉公司与富兴汇众公司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其中,笔记本电脑产品生产商微盛公司应当就此与本誉公司、富兴汇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账簿,法院参考原告主张,全额支持500万元:荣耀公司举证证明了其存证时涉案五家网店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显示的售价以及已售数量、评价数等信息,但本誉公司、富兴汇众公司在法院责令其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后仍拒不提供,法院参考原告主张和证据,重点考虑了荣耀公司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总额巨大、被告自认利润率、微盛公司重复侵权、故意申请近似商标的主观恶意等诸多要素,最终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
相关公众已实际混淆,法院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通过网络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受众面广,有大量消费者已经产生实际混淆,不仅将淡化荣耀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性,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导致公众对荣耀公司及其笔记本电脑等产品的评价降低,最终导致荣耀公司的商誉受到损害。故法院判定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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