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然而

若消费者主张网购食品行为

基于商家消费欺诈作出

甚至要求商家“退一赔四”

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主张?

基本案情

樊某从某商家在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某品牌蜂蜜4瓶并支付了价款,某商家在产品销售页面承诺“假一赔四”,樊某收货后未在七天内申请退货。后樊某诉至宿豫法院,认为某商家虚假宣传该蜂蜜品牌历史,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某商家按照产品价款的四倍予以赔偿

双方争议

樊某

“商家对外宣传该蜂蜜品牌起源于1909年,我出于信任而购买。但后来发现该款蜂蜜的生产公司于2011年才成立,蜂蜜商标于2023年申请注册,因此商家系虚假宣传品牌历史。”

“蜂蜜是食品,商家却宣传该蜂蜜能够‘强力护胃,直击肠胃问题’。我要求商家提供该品牌中蜂蜜含量的检测证据,他们一直未提供。”

商家

“我们在产品介绍中虽提及品牌起源可以追溯至1909年,但仅指产品采源地早在1909年就开始养蜜蜂采蜜。我们对于品牌的取得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上传到店铺页面中,可供每一位消费者查询。”

“蜂蜜是一种健康产品,对肠胃具有一定作用,我们的宣传语不违反《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的规定。商品通过检验检疫,具有产品宣传的蜂蜜成分。”

法院审理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

01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本案中,销售页面显示的“品牌可以追溯到1909年”不能直接认定该公司成立于1909年,且客服多次向樊某解释起源时间与品牌创立时间并非同一概念,故商家并未实施欺诈行为。

商家对蜂蜜产品的宣传语仅是围绕蜂蜜作为食品的功效进行宣传,不存在夸大或虚假成分,作为有辨识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将蜂蜜作为药品使用。

02

关于樊某主张退货退款,

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01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樊某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樊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商家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双方约定的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申请退货,本案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

02

综上,被告商家不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本案不属于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对于樊某主张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具体到消费领域,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其订立合同。对于消费欺诈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二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基于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四是消费者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五是购买产品或服务属于消费行为。

经营者常见的欺诈的行为有:(1)虚假宣传,比如实物与图文不符;(2)销售诱导,比如找人刷单、刷评、故意标高成交量,吸引消费者购买;(3)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比如销售过期商品;(4)销售伪造产地、冒用厂名的商品,比如伪造知名商标销售假酒;(5)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比如前述案件中销售冒充进口品牌商品;(6)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比如经营者使用“八两秤”。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三倍金额的赔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

网购时,消费者应当与商家明确约定关键细节(如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并保留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等)。遇延迟交货或虚假信息,应及时固定证据。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商家负有诚信告知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应规范经营,确保按时履约,避免因违约或欺诈行为而面临法律风险,损害自身商业信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审核:宿豫法院

如果您喜欢我们推送的文章,请将"宿迁中院公众号"加为星标,分享您喜欢的文章并点击页面下方的“在看”“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