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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了解中国的司法实践,但正因此,真相才更令人感到震惊。

原来,咱们还在搞“婚内豁免”——一个被主流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该废除的、早在1979年就由联合国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废除的、21世纪之前主要现代国家已经废除了的极不平等的“免责声明”。

所谓“婚内豁免”,简言之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女性一结婚,属于她的这部分身体自主权就默认被强制剥夺,让给丈夫随意使用。这相当于给了丈夫在性关系上的绝对主导权,就像卖身契之于奴隶主一样。

这一点从“婚内豁免”的表述也能看出来。为什么只说“丈夫强迫妻子”,而不是“妻子强迫丈夫”,或者“彼此强迫”?因为支持“婚内豁免”的人也知道,力量的差异让女性处于绝对弱势,强迫行为往往只会单方面出现,根本没有采用其他表述的必要。“婚内豁免”实际上就是在指出这种不公的同时,又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种不公,相当于给卖身契盖了章。

正因为这条“免责声明”太过赤裸裸,就差直接告诉女性,结婚就等于默认成为法定性奴,所以主流国际社会早早就弃如敝履了,就连美国最保守的州也在1990年代将其废除。

说实话,都21世纪了还要普及这种不言自明的东西,真是社会之耻,但谁让咱们这儿还是前现代呢,只因为大同订婚强奸案判了三年、内蒙古婚内强奸案检方公诉,一帮男人就如丧考妣,不能强奸妻子比让他们练辟邪剑谱还难受。

别说普通人了,法学界也不例外,比如内蒙古订婚案的被告人律师,他就认为婚内不可能有强奸,还觉得该案的判决牵扯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为每个人都可能会、或者曾经、或者类似(强迫过妻子发生性关系)。属于现身说法了。

当然,身为辩护律师,为了打赢官司说出这番话也情有可原。另一位就不同了,作为连续20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评选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的功勋教授,刘宪权认为,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的话,那我们的监狱就不够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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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教授的话很有意思,因为按他的逻辑,故意杀人不一定构成杀人罪了,偷钱偷物不一定构成偷窃罪了,强抢财物也不一定构成抢劫罪了,毕竟都算犯罪的话,监狱就不够关了嘛。

他还提倡,在“婚内强奸”这件事上,要制定法律保护妇女。刘教授肯定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不然他就会发现,在“婚内豁免”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与其不相悖的法律都保护不了妇女受到丈夫的侵犯,而如果制定与其相悖的法律,那还不如直接舍弃。

想要保留“婚内豁免”,又要假惺惺的照顾妇女权益,唯一的办法就是弥合其中的不公,即丈夫有能力在性关系上强迫妻子就范,而妻子却不行。方法很简单,只要规定丈夫不满足妻子的性要求就是犯罪,那双方就基本处于平等状态了。不过一旦这样,监狱就更不够关了。

除了上述两位高手,还有个清华大学的法学教授,在他编著的刑法学教材中,是这么描述妇女的性自主权的: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已婚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丈夫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正当性,但没有侵害妻子的性行为自主决定权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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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知道这段话是出自法学教授之手,我还以为是哪位理学大儒借尸还魂呢。什么叫“妇女的性自主权就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简化一下岂不就是性自主权性=性不自主权?什么胡锡进刑法版。

有这样一群法学教授言传身教,也难怪频频出现司法实践远滞后于法律条款这样的怪事。明明刑法规定:强奸就是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还分为三等:没有婚姻关系的才是强奸,有正常婚姻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强奸,而婚姻关系破裂但依然存续的,不仅视情况而定,通常还会因婚姻关系得到从轻处罚。

有人说,婚内强奸很难界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实际上,无论婚内婚外,强奸就是强奸,界定标准在法律上写得明明白白,真正难界定的是只是证据而已。换言之,一个现代社会可以接受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不能接受以婚姻为名不去定罪。

在这一点上,今年的两个案子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虽然来得慢了一些,但至少进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