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曝光台 | 事关食品安全!高碑店曝光5起典型案例!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监督检查,严格把守食品安全这一重要关卡,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为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某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案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容为怀来县某果蔬店涉嫌经营的芹菜经抽检不合格一案,该批不合格芹菜的供货商为高碑店市某蔬菜批发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鲜肉店经营不合格的带皮鲜猪肉案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内容为某鲜肉店经营的带皮鲜猪肉,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未在检查现场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鲜猪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满足《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免罚的全部条件: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能立即自行改正。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

某食品综合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案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履职申请书中所涉及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某牌白蒜肠一根,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日,保质期为常温28天,至执法人员发现时已过期6个月零9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满足《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免罚的全部条件:初次违法;非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能立即自行改正。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

某食品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餐饮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食品原料进货票据以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复查时,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

如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