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解析聚众斗殴罪中两个常见争议问题:互殴双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一方持械是否导致双方都承担"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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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斗殴罪的基本特征与社会危害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此类犯罪通常源于争霸地盘、炫耀武力等动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宁。即使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只要聚众斗殴行为发生,就足以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特殊保护。

二、互殴双方具有独立性,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与行为协同。然而在聚众斗殴中,虽然双方都有斗殴故意,但他们的故意内容相互对立:一方是要殴打对方,另一方也是要殴打对方,双方缺乏共同的目标和协作意愿。

1. 法律上的独立性认定

  • 各方内部成立共同犯罪:每方内部的参与人之间具有共同故意和行为协同
  • 双方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互殴双方属于对立关系,而非协作关系

2. 责任划分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需要分别考察各方行为:

  • 各方参与人数、斗殴规模
  • 各方在斗殴中的具体行为
  • 各方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表:聚众斗殴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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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

"持械"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但需要审慎认定:

1. "械"的认定标准

  • 本质特征:具有较大杀伤性,足以造成人身伤害
  • 常见类型:棍棒、刀具、砖块等
  • 排除情况:日常用品且杀伤力极低的不宜认定为"械"

2. 持械情节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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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意思联络的关键作用
在同一方内部,是否认定所有成员都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取决于是否存在意思联络:

  • 有事前约定或现场默契:全体成员均对持械负责
  • 个别人擅自持械:仅持械者个人承担加重责任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 坚持个人责任原则
不能仅因一方有人持械就认定该方所有人都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必须考察每个参与者的主观认知和行为表现。

2. 重视证据收集与审查

  • 器械本身的性质和杀伤力
  • 持械者的使用方式和造成的后果
  • 各方参与者对持械的知情程度和态度

3. 保持量刑均衡
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观恶性,区别适用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总结

聚众斗殴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互殴双方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持械"情节的认定需要考察器械性质、使用情况和意思联络程度。

温馨提示:聚众斗殴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也可能给参与者带来沉重的法律后果。遇到纠纷时,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诉诸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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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涛律师,是郑州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办理全国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