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阳泉市公安局关于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阳泉市公安局制定了《阳泉市公安局关于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9月5日

阳泉市公安局关于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工程、规划区土地整理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运载建筑垃圾应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车辆安装或喷涂放大反光号码;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

(四)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本市市区通行的应当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三)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照片;

(四)运输车辆的交强险;

(五)运输车辆左前方和右后方的照片。

第九条 城市货车通行码实行电子化管理。个人用户办理的,登录“交管12123”App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企业用户办理的,开通“山西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企业账户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

第十条城市货车通行码(包含电子版)应当随车携带,运输车辆驾驶人应配合交通警察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企业要加强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对车辆驾驶员要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申请人办理的城市货车通行码,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三)倒卖、转让、租赁通行码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国道307复线坡头口以东,国道307复线(坡头至白泉)以南,义白路(包括义平路)以西,南外环街、桃南西街至坡头路口以北区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助编: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