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索赔卖淫女131万
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索赔 131 万被法院一审驳回
近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索赔卖淫女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2025 年 5 月 21 日 16 时许,53 岁的男子谢某乙主动联系罗某,要求发生性行为,罗某如约到达连州市。谢某乙冲凉后准备与罗某发生性关系时,突然身体抽搐。罗某见状后,没有与谢某乙发生性关系,而是立即到客厅拨打 110 报警。约 10 分钟后,医生及警察都赶到现场,120 对谢某乙进行抢救,但谢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谢某乙死因为 “猝死”,并对罗某的卖淫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警方的调查显示,罗某与谢某乙在此次事件发生前,已多次进行非法性交易。自 2025 年 1 月初两人相识后,相继发生了 4 次性交易,每次谢某乙支付给罗某 200 元至 400 元不等的嫖资。
谢某乙死亡后,其妻子吴某及其女儿作为原告,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误工费等共计约 131 万元。原告方认为,在交易过程中,谢某乙突发身体不适倒地,罗某应对此承担责任。
然而,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乙死因为 “猝死”,属自身疾病导致,无证据显示罗某有任何加害行为。法院查明,连州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作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谢某乙死因为猝死,且民警事发当晚对罗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罗某身上有可疑物品,罗某身体也无明显损伤。
同时,法院认为罗某在事发后立即报警,110 迅速转接 120,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而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谢某乙猝死与罗某存在因果关系。罗某的违法行为虽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15 日,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应对谢某乙的猝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谢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还指出,原告方未能证明罗某对事件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今年 8 月 18 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及其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在类似的事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2023 年在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也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当时,男子刘某强在酒后与两名朋友罗某、王某前往酒店住宿并找 “小姐” 陪宿,次日凌晨被发现死于酒店房间内。经警方尸检,鉴定刘某强死因为冠心病猝死。刘某强的家属随后将两名同饮者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11 万余元,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这类案件中,判断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就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嫖娼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
这起男子嫖娼前猝死家属索赔案,再次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让公众对类似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划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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