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

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按程序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 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小编:李玫林